标       题: 【文字解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9929/2024-055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文字解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成文日期: 2024-09-0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9-03 09:42:4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作者:交通运输局 来源:乌海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修改背景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要求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8月2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8第66号),研究制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将作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直接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款修改为备案制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11月1日第五次修改并重新发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在备案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符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仪表工具、专用设备、电动汽车专用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汇总表,以及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六)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之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时,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向备案机关提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不进行事前实地核查,备案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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