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3-11381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3〕58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0-16 16:33:5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乌海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牧水务局、财政局:
为确保我市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有效落实,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乌海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除自治区另行规定外,每年度参照此方案实施)。
附件:乌海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实
施方案
乌海市农牧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
乌海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
处理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防止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等部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1〕37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任务
在农业农村部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率100%。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数量统计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0月16日至本年度的10月15日。按照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80元/头,按照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承担60%、自治区配套40%的比例进行补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对象为病害猪及产品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委托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三、组织实施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根据年度生猪屠宰规模、病害猪损失和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向所在属区农牧部门提出病害猪损失和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申请。
(二)属区农牧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局。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生猪定点屠宰情况、各区申报病害猪补贴数量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核定下达自治区补贴项目资金。
(三)属区农牧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确定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补贴和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及时下达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四、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市、区农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足额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绩效目标为: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补和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率均达到100%。
(二)市、区农牧部门要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日常监管力度,做好病害猪损失数量、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核对等工作,建立完善屠宰厂(场)管理台账。
(三)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采取先支付后清算等方式,保证病害猪损失补贴和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按时足额拨付,保障上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四)按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各区农牧局和财政局于10月底联合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上报市农牧局和财政局。市局将项目实施总结上报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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