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 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3-13742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3〕67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 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2-05 10:31: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农牧水务局:
现将《乌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11月22日
乌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22号)以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3〕62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畜牧兽医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是促进行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现畜牧兽医各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和推动监管监测一体化的关键抓手。为顺利完成主体统一赋码和信息采集工作,我市成立工作专班。
组 长:梁 斌 乌海市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赵海东 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成 员:奇 凤 乌海市农牧局畜牧兽医科副主任
刘应昭 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副主任
薛海林 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副局长
孟淑娟 海勃湾区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李承泽 乌达区农牧水务局副局长
金 建 乌达区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张 乐 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副局长
邵国权 海南区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职 责: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按期完成。
二、工作内容
组织指导各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等生产经营主体赋码和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一)核对内蒙古兽医管理系统(以下称省系统)和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连直报系统(以下称直报系统)现有养殖场(户)数据。
1.各区农牧部门组织畜牧兽医相关人员核实现有养殖场基本信息,存在实际饲养和经营业务的养殖场保留,对经核实认定未开展经营或已关闭的养殖场予以注销。
2.省系统和直报系统都有的养殖场赋码以直报系统为准;省系统有但直报系统没有的养殖场赋码以省系统为准;省系统没有但直报系统有的养殖场由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录入省系统,赋码以直报系统为准。
(二)新增养殖场(户)数据及维护
区畜牧兽医业务人员负责核实养殖企业资质,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将养殖场录入省系统,并对养殖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打分,评估成绩低于60分的养殖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风险评估成绩大于60分后方可经营。
养殖企业注销、基本信息变更由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维护。
三、工作进度
(一)2023 年 11 月 22 日—12 月 20 日,市农牧局、各区农牧水务局成立工作专班,各区开展数据核对,符合要求的养殖企业数据录入省系统,信息不准确的养殖企业在省系统维护更新,不符合要求的养殖企业在省系统和直连直报系统注销。
(二)2023 年 12 月 21 日—31 日,总结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经验,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牧水务局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主体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抽调畜牧兽医骨干人员具体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农牧水务部门要认真把好审核关,确保信息质量,加强信息安全工作。今后,自治区将把各盟市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盟市进行通报。
联 系 人:市畜牧兽医科 奇凤
联系电话:0473-899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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