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2-0529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6-08 16:26:0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种子)罚〔2022〕2号
当 事 人:乌海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6M
法定代表人:刘某军
联系电话:130******27
住 所: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
你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18日11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乌海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东墙右侧货架上摆放的由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华糯2118(306)玉米种子外包装无信息代码;华糯708玉米种子外包装有不干胶贴纸遮盖一半桶身,通过扫描不干胶贴纸上的信息代码查证,信息代码扫码显示内容与桶身外包装标注内容不符。2022年4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你公司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共购入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2种:华糯2118(306)和华糯708玉米种子,规格为500g/桶,共计50桶,进货发票显示货值1000元人民币。其中华糯2118(306)出售7桶,剩余18桶;华糯708规格出售11桶,剩余14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检查你公司销售门店时的现场状况;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对你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事实;
4、乌海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适格;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适格;
6、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购入涉案种子数量、价格、规格等情况;
7、现场照片4份,证明你公司销售现场及产品召回情况;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状况、数量、规格、保存地点。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2022年4月2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种子)告〔2022〕5号),告知拟给予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2022年6月6日,本机关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召开重大案情集体讨论会议,经研究认为,当事人积极召回已销售种子并承诺对农户造成的损失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包装标识规定和经营门店备案规定的,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华糯2118(306)和华糯708两种玉米种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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