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联合开展2021年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144108/2022-0106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联合开展2021年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2-07 10:41: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发文的《关于联合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市监认检字〔2021〕341号)要求,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行为,提高数据质量,乌海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决定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乌海市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
乌海市市场监督局与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委托性检验检测、政府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环境空气与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水与废水中重金属等监测报告。
(一) 机构8月底前完成基础信息填报及自查整改
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登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与管理系统”,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填报2021年1-8月期间完成的检测任务清单,包括任务编号、任务名称、任务类型、检测项目等;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2021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
(二)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原则,九月底完成网络抽查及现场抽查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按不低于50%比例抽查,共抽查5家,被抽查的机构按照要求上传不少于5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初步完成网络抽查打分(附件2)。
根据网络抽查情况,市市场监管局与生态环境局联合对属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市市场监管局需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复核,重点查看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实验室环境条件等,填报附件3;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完成网络抽查过程中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符合性、原始记录与设备使用记录等符合性的复核,完成网络抽查打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设,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要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并进行结果通报,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发挥综合监管合力
各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一是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风险高、信用差的机构加大抽查力度;二是加强精细化监管,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主动发现线索,对系统性风险科学施策,从机制上降低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概率;三是加强信用监管,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四是加强智慧监管,注重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规范统一监管的要求和内容,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强政府委托监测管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涉及政府委托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采取现场查看、盲样测试、报告抽查等方式对监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及分局、环境监测站及分站等委托单位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市局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对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按照相关条款严格实施,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五)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规风险自查整改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部门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详见附件4、附件5)。
联系人: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永霞
电话:0473-3156833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马雯
电话:0473-2010364
附件:1.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查表
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网络抽查打分表
3.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
4.2021 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5.2021 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网络抽查信息统计表关于联合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doc.doc
政策解读地址:关于联合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解读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