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在统计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为新时代统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遵循与行动指南。新修改《统计法》是新时代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背景下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彰显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鲜明导向。新修改《统计法》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为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武器。近年来,国家统计局乌海调查队不断强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为乌海统计调查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筑牢统计调查工作根基
群星璀璨,北斗指引。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根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作为国家统计局直属的统计调查机构,乌海调查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强化政治机关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各项工作,坚决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第一方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工作要求,坚定不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积极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统计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令严则行,法明则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了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了《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改革发展把舵定向、谋篇布局,同时为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新修改《统计法》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同时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依法推动统计监督五项主要任务高质量落实,有力促进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乌海调查队始终坚持崇法唯实,坚决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统计造假处分规定,认真落实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努力营造“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良好统计生态。不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宣传,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能力水平,强化执法监督质效,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利剑”作用。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双随机”执法检查和重点执法检查等方式,不断扩大统计执法检查覆盖面。加强提升贯通协同实效,与纪委、监察、审计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统计监督的成效和威力。
三、深化普法宣传,营造全民尊法守法风气
知法守礼,民安物阜。依法治统的前提是全民知法懂法,增强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不仅是对统计调查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体现。乌海调查队不断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借助“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9·20”中国统计开放日等关键时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讲好统计法治故事,传播统计法治声音,进一步推动形成依法调查良好法治氛围,不断提升调查对象配合度、基层组织重视度、社会公众认可度。同时,分层次、有重点开展学法普法宣传活动,推动新修改《统计法》进党校、进讲堂,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常态长效,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组织者、推动者带头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习教育,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贴近大众、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系列活动,积极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
知所从来,方明所去。《统计法》走过的41年,是国家发展的41年,也是统计工作者们砥砺前行的41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是《统计法》颁布41周年这个节点统计调查工作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坚决防治统计造假,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夯实统计基层基础,不断提升统计工作法治化水平,坚定走好新时代新征程依法统计之路,奋力书写统计事业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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