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惠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工作要求,2022年6月由市政府印发了《乌海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人员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该政策从2022年10月1日在我市落地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实现家庭共济,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您提出“老年人、慢性病及有基础疾病等人群日常的疾病监测都必须要用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例如血压计、血糖仪、制氧机以及口罩、体温计等防护用品均已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要求,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您提出的“鱼油、大豆磷脂、蜂胶软胶囊等特殊保健用品”属于养生保健类用品,暂时还不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为方便参保群众就医购药,更好的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我局印发了《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和验收标准,出台门诊统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管理、考核、退出等办法。目前全市共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41家,定点零售药店241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李东
联系人:穆琳琳
联系电话:0473-3150162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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