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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宣布《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失效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相关部门、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时效性和适用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最新要求,经我局认真研究与评估,现决定正式宣布《乌海市劳动人事局 财政局 卫生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乌劳人险字〔1999〕29号,以下简称《办法》)失效。

一、失效原因
    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医疗保障管理的需要,且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如《办法》第五条“个人帐户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小病门诊医疗费和大病医疗费支出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的规定与《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2〕23号)第四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的规定不一致;《办法》第六条“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从欠费的下月起停止使用,待补全全部欠费后个人账户方可使用”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不一致。故决定予以失效。

二、后续处理措施

    请各相关部门、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停止执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相关业务操作请参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2〕23号)等我市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规章制度及指导意见执行。如有疑问,可咨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乌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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