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22号)转发给你们,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申请,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等。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22号)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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