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创建“无证明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创建“无证明城市”行动方案》已通过市政府2021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乌海市创建“无证明城市”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着力解决我市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全面推动我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推进“减证便民”“无证利民”,创建“无证明城市”为重要抓手,逐步打造便捷高效、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好环境、提供更有力支撑。我市创建“无证明城市”所指的“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企业和群众去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提交需要自己跑腿去开具证明材料的城市。
二、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企业和群众办理水、电、天然气、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教育等公共服务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难点、堵点、痛点”,于2021年8月底前,全面取缔“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等突出问题。2022年年底前,通过清理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归集共享、部门内部核验的方式,使企业和群众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提交需要自己跑腿去开具的证明材料,实现由“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转变。
三、实施步骤
(一)梳理公布阶段(2021年7月1日—7月31日)
一是部门自查,梳理证明事项并提出取消或保留意见;二是组织审核论证,确定取消和保留的事项;三是公布梳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1.部门自查梳理。各区、各部门对其实施的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供其自身未持有、由相关部门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举证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意见,形成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报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7月10日前
2.组织审核论证。组织审核论证会议,对各区、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证明事项进行逐项研究,充分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形成公共服务证明事项清单。清单应当明确标注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措施。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1年7月20日前
3.公布梳理结果。将审核论证后形成的公共服务证明事项清单,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吸收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后印发给各区、各部门。
牵头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前
(二)分类推行阶段(2021年8月1日起)
对列入公共服务证明事项清单的事项,一是采取清理取消,取消一批证明;二是采取告知承诺、数据归集共享、部门内部核验三个措施,“无证明”解决一批。
1.采取清理取消,取消一批证明。各区、各部门将公共服务证明事项清单标注取消的事项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取消目录。
牵头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1年8月31日前
2.采取三个措施,“无证明”解决一批
(1)落实告知承诺。按照《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司通〔2020〕47号)和《乌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乌司通〔2021〕8号),对列入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分批逐步实施。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列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事项时,可选择提供证明材料或填写告知承诺书。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到2021年12月底,对拟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运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6月底达到80%以上;到2022年12月底达到100%。
(2)推动数据归集共享。构建数据共享标准化模板,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快电子印章应用,实现证明材料数据的实时共享。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到2022年6月底,对拟实施数据归集共享的事项,数据归集率达到30%以上;到2022年12月底达到100%。
(3)实施部门内部核验。畅通核验渠道,各相关部门要明确部门固定联系人,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列入部门内部核验的事项时,通过网上检验、实地调查、函询等方式,实现“无证明”办事。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列入部门内部核验的事项时,可选择提供证明材料或由部门进行内部核验。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完成时限:到2021年12月底,对拟实施部门内部核验的事项,运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6月底达到80%以上;到2022年12月底达到10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牵头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专人,成立专班,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阶段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发挥“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创建“无证明城市”行动方案的起草、总体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推进审核论证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构建数据共享标准化模板,部门业务系统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部门内部核验相关工作。
(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各区、各部门探索建立办理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完善止损追损机制。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动各领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将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宣传和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知晓度,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先进典型。要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路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人人担当的良好氛围。市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对各部门推进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不实、成效不好的单位进行督办或通报,倒逼工作提速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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