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2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函》(常办函字〔2021〕1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人常办发〔2021〕2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重点是围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入学、入户、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提出清理意见
二、结果报送
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乌海政发〔2021〕26号)文件中的附件1(乌海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部门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逐项研究清理。若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出重新制定、修改、废止的意见,并明确拟修改废止时间;提出重新制定、废止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说明重点修改内容及理由。各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及时报送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并填写以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法律事务科 王晓梦 王焱
(市行政中心A930房间)
联系电话:3998952、3998955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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