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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2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224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7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保证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补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

  (一)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位规划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以及公交和环卫等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区域、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今后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置应当符合《乌海市十四五新能源补能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规划》布局规划,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以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第四条  科学有序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五条  遵循延链补链强链原则,优先鼓励具有氢源电源、整车制造、新能源重卡替代需求出行服务上下游企业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对新建行政事业单位,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位数量不低于车位总数的20%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旁停车位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不低于10%

  (四)鼓励对城市公交车、环卫车、机场通勤车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对出租车、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快递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高效互补。对充电频率有较高要求的领域,按照一定比例适当配建设换电站

  (五)停车位及其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换)电基础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

  (六)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按照相关标准或要求改建、加装充(换)电基础设施

  (七)全市范围内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一是未新增用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对已有的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已批准建设的停车场(楼)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只需向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后建设;二是新增用地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须按要求完成组卷并由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备案,报批组卷要包含项目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项目申请报告等支持性件,备案完成后再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后建设。三是城市(镇)、农牧区居民建设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电网企业简化程序,协助建设。

  第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的电力安装资质、机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九条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及独立占地的自(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求:

  (一)符合全市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二依规取得项目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文件;

  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站内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四)除特定要求,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采取快充方式;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除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外,还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对社会进行公告

  (六)充(换)电基础设施出现建设内容、投资或其他内容变更的,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和要求。充(换)电设备需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完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服务系统必须接入乌海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固定车位且计划安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61号)中关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委托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已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能源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和公告。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委、办、局应当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场站选址投资建设,支持新能源充电车位加装地锁、监控、雨棚、休息室以及分布式光伏车棚等辅助配套设施做好报备、报装、验收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十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纳入乌海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实现数据实时上传;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和运营的安全性,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结算等服务。

  第十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备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乌海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

  (三具备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四承诺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总额定输出功率不少于2500千瓦的公用充电设施

  (五)运营企业须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六)建立信息公司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第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场地,还应提供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从业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日常监管中,发现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运营备案并撤销公告: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自有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规模达不到阶段性要求的;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且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充(换)电基础设施未公开运营或将充(换)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且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第十九条  用电报装

  (一)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经营性专用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可单独报装;对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电网公司应按优惠电价收取电费,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具备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通过安装核减表,满足电费发票抵扣需求;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三)供电公司应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或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的经营性专用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免收业扩费。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优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竞争,不得随意调高(低)价格标准。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手段。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充(换)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期内,通过日常监督与年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卫生和场地管理、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设备检查、故障率、客户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章  安全运行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制订职责分明、岗位清晰、责任到位、管控有力的运营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换)电基础设施故障,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电服务。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具备车桩兼容条件,满足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设施兼容,确保充电安全性、便利性。

  第二十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换)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由其协助管理、维护充(换)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等领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等领域工作的落实。各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能源局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服务费价格政策。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全市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独立建设充(换)电站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负责在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及比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核流程以及建设工程整体验收范畴;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配建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推进管辖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等相关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注册登记负责充电桩计量检定校准和价格收费检查。

  市能源局:负责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推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充(换)电站与充电桩建设的备案手续;负责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整合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平台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电动汽车停车位(场)的管理执法工作,避免非电动汽车长期占用充电车位;配合推进环卫等相关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停车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其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充(换)电基础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的便利条件;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第三十条  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依规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进度。明确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审批工作,保障项目用地的报批、征收、供应。进一步明确在已有规划的停车场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直接向供电公司报装。

  第三十一条  加大政策引导支持。鼓励采用高效节能充(换)电基础设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对投资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换)电基础设施、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项目,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按照现行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完善财政金融政策。制定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办法,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环节补贴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充电网建设,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与政策导向作用。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享受补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事中事后考核监管,确保相关充(换)电基础设施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发挥实效。

  对服务公共领域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充电机实际安装功率为准根据交流、直流小功率、直流大功率等不同设备类型设定补贴标准,鼓励有序充电、低谷充电等创新技术;依据市级监管平台的数据统计,按照充电网年度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根据公交、公共服务、居民小区等不同服务对象设定运营补贴标准。鼓励充电运营商结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对既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和创新技术应用,单独制定补贴支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强化用地支持。加大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鼓励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第三十四条  加强电网规划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网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推动V2G协同创新与试点示范,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加快推动光储充放新型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第三十五条  加强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加强高循环寿命动力电池技术攻关和大功效充换电标准制定,推动小功率直流化技术在小区居民区应用,形成多维度的充换电保障体系。支持车的新链接+电池的新聚合,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新能源发电+充电网、微电网、储能网+新能源汽车)的新型电力系统,真正实现碳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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