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的命令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的命令

乌海政发〔20241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全市正处于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戒严管制时间和区域

  我市防火期划定为当年915日至翌年615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1日至515日、秋季915日至1115

  市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德尔山生态文明景区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各区人民政府分别划定辖区的戒严管制区域,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压实防灭火责任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落实林长制,层层压实辖区内、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签订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

  深化宣传教育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四、加强火灾防范

  森林草原防火严管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戒严管制区域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用火。

  (二)严格执行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确因特殊原因需野外生产生活及农事用火的,须经各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凡进入林区和草原的车辆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过往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运输车辆驾驶员为防火责任人因过往车辆故障或司乘人员违规行为所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追究车辆驾驶员责任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预警监测

  各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德尔山生态文明景区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综合运用地面巡逻、塔哨瞭望、视频监控、电话接警等手段,全天候监控火情。加强部门火险形势会商研判和联勤联动,一体化开展预警监测、信息共享、火情报送等工作。

  六、强化应急处置

  气象部门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高火险天气及时滚动发布警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各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及相关规定,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重点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禁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参加扑火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和次生灾害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912119

  七、严格督导问责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方、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0243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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