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
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乌海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排查、分类处置、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彻底摸清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底数,建立台账,2020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的界定。“散乱污”工业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市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未办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生态环境、工商、质监、安监、水利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工业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严把标准、强化分类整治的原则。各区政府要深入研判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区域环境管理需求,科学界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按照“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三种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做到“升级有标准、搬迁有去处、取缔要坚决”。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坚决反对不研究、不治理,“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的做法,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通过技术升级、完善手续、搬迁等手段重点帮扶涉及重大民生、有市场效益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依法依规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的原则。各区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要摸清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底数,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协调解决问题,强化对各区的督导,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方案。
各区政府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9年4月17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工作方案、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以下责任主体均为各区政府,不再列出,如部分机构职能及工作职责有所调整,根据新的调整对接相应工作,不再另行分工)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各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散乱污”工业企业界定标准,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托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基础,结合201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底数,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清单,“一企一策”,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2019年9月底前,各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散乱污”工业企业名单,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公示平台网址和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见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三)分类整治。
1.升级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各区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各区要科学规划,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同时,各区要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水务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3.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各区要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完成取缔工作,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升级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关停取缔一批”要求全面开展规范整治任务,自11月起各区每月3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进度表(见附件2),每季度报送调度表(见附件3)。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4.总结督导。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相关市直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各相关部门于2019年12月1日前将督导组成员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见附件4),对各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出入较大的,整治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各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检查。2020年12月1日开始,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复查工作并进行总结,于2020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市直相关部门要强化督导责任,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导各区对企业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设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过剩产能工业企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导各区排查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业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督导各区排查治理达标无望、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企业环保手续履行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查企业(场所)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入河排污口;市自然资源局督导各区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工业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督导各区政府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工业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各区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各区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市水务局督导各区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取用水行为,关闭非法自备井,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市农牧、公安、能源、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服务督导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区政府要将“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层层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市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三)强化政策引导。各区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广泛宣传动员,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工作理念和社会功效,营造浓厚的政策舆论环境和专项行动高压氛围;设立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务透明。
附件:1.“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2.“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进度表
3.“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调度表
4.市直相关部门督导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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