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政办发〔2019〕25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1999〕50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7〕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8%(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调整到9%(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调整乙类药品和康复诊疗项目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结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结算。
三、调整医用耗材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医用耗材的,实行“阶梯式”分段计算的办法,每段扣除一定自付比例,即0—1万元(含)个人自付10%;1—3万元(含)个人自付20%;3—5万元(含)个人自付30%;5万元以上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累加后按规定比例结算,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从2020年起,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每人每年292元),192元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50元用于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50元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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