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5月29日由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乌海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明确乌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乌海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省(区、市)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乌海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调度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各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
1.4.3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2 震害重点风险概述
2.1 地震带风险
乌海市地处我国大陆南北地震带北段,北靠临河断陷盆地,南接银川断陷盆地,西临吉兰泰断陷盆地,东依鄂尔多斯台地,地质构造较为复杂,具有发生强震的历史背景和地质构造条件,是内蒙古自治区地震易发区重点设防区域。乌海及周边地区历史上发生过1959年乌达5级地震、1976年巴音木仁6.2级地震、2015年巴音木仁5.8级地震等。
2.2 薄弱环节重点危险源风险
乌海市地震灾害薄弱环节危险源主要包括地下活动断层、城市未改造完成的棚户区、农区未达抗震设防标准的民居、天然气管道、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及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
根据乌海市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及地震小区划项目成果,辖区具有地震危险性的断裂主要有五虎山断裂、黄河隐伏断裂、桌子山西缘断裂,断裂带总体均呈南北走向。其中桌子山西缘断裂为全新世活动断裂,是对乌海市构造稳定性影响最大的一条活动断裂。
2.3 企业生产活动重点危险源风险
乌海市及相邻省(区、市)企业危险源主要包括危化企业、矿区及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均分布在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海海勃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海乌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海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周边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蒙西工业园、棋盘井工业园区,涉及氯、氨、粗苯、甲醇及焦炉煤气等多种危险化学品,涉及液氯、粗苯、电石、焦炉煤气、柴油、汽油、甲醇、氯甲烷等储存设备设施。震后主要存在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矿区和非煤矿山在各区均有分布,震后主要存在边坡坍塌、透水、爆炸等风险。冶金等工贸行业震后主要存在火灾、淹溺、爆炸、中毒、高炉坍塌等风险。
3 地震灾害分级应对
3.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0 级以上地震,或者其他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或者其他地区发生6.5—7.4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或者其他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4.9级地震,或者其他地区发生4.5—5.4级地震。
3.2 应对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事发地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当地震灾害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地震或重大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3 响应分级
市级层面地震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3.1 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
(2)乌海市辖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地震。
一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和政府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2 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2)乌海市辖区所在地发生5.0—5.9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
二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同时向市委和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3 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2)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4.0—4.9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
(4)发生灾情明显超出各区应对能力的地震。
三级响应由各区提出请求,或者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市级层面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响应和响应级别。各区可以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本级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原则上应当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3.4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4.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4.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震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气象局,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联通乌海分公司、中国电信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乌海分公司、乌海机场、内蒙古电力集团乌海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供电公司)、乌海车务段、乌海工务段组成。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委网信办、外事办、社会工作部,市科技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商务局、统计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团市委、红十字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乌海海关等部门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指挥部各项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应急处置任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1)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4.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立文电会议组、综合协调组、信息汇总组、督办落实组、专家会商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2)。
4.5 专项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相应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市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4.6 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各区有关部门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民兵组织和产业园区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并协助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异常核实和综合分析研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地震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5.2 震情速报
当乌海市及周边区域发生地震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地震局速报的地震参数,快速核实地震发生地点和初步受灾范围等信息,按照地震速报制度相关规定,迅速、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源局、气象局、乌海工务段、乌海车务段、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委外事办,同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文化和旅游厅。
6 应急响应措施
各区和各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市、区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建筑、市政、产业园及企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6.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自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 加强现场监测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保险缴纳、培训等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市人民政府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的捐助,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6.10 发布信息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同时,实时关注震后的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7.1 先期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1)市交通运输局、乌海机场、乌海车务段、乌海工务段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各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2 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7.2.1 市级应急处置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信息、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市消防救援支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乌海军分区和武警乌海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盟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配合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现场工作。
(2)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
(3)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4)协调指导乌海市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5)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7)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8)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7.2.2 各区应急处置
(1)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3 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7.3.1 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意见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市消防救援支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乌海军分区和武警乌海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6)请求非灾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8)需要自治区支持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7.3.2 各区应急处置
(1)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4 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各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各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具体如下: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市应急管理局召开会议,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2)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接通知前往市应急管理局参加会议,并视情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震中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7.5 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市级层面未启动响应时,由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视频调度了解灾情、社情,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迅速指导当地力量开展灾情排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8 恢复重建
8.1 调查评估
应急、地震、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灾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自治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8.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灾害评估和地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基础工作,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8.3 恢复重建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城乡住房方面,要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损毁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根据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乌海市各区均为抗震设防烈度Ⅷ度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本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基础设施方面,要把恢复功能放在首位,根据地质地理条件和城乡分布合理调整布局,与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尽快恢复重建交通设施、通信设施、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功能。
公共服务设施方面,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优先安排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合理布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抓好文体设施的恢复重建。开展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文物的保护和抢险修缮,建设地震遗址及纪念设施。逐步恢复重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社区管理等设施。在基本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础上,按照节俭实用的要求,恢复重建各级行政机关办公设施。
9 应急保障
9.1 预案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推进政府组成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备案和检查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修订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和工作手册。
鼓励开展精细化地震灾害预评估、地震灾害情景构建等工作,为地震应急预案检验、应急处置提供更加科学、客观、精准的决策依据。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9.2 技术支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区级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9.3 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及各区应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各区、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当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4 群众安全保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9.5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区应当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启动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地区给予支持。
9.6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1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7 指挥平台保障
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9.8 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冬季极寒天气条件下的防寒保暖措施。
9.9 交通后勤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市公安局、武警乌海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9.10 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围绕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及时进行报道各级党委和政府救灾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区同步做好线上舆情监测和线下问题处置,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协助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权威准确信息进行辟谣,并协调通讯运营商等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配合;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多种方式传播辟谣信息,开展网上网下正面引导;市公安局依法依规迅速处置并及时公开处置结果,形成有力震慑。
10.3 应对国内、毗邻震灾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区、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乌海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自治区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1 附则
11.1 责任与奖惩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绩效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灾害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与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市直其他单位、重点企业、产业园及危化品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实施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11.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实施中遇有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1.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预案中相关单位名称根据实际随时进行调整。
附件:1.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2.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附件1
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1个专门工作组,分工负责相关抗震救灾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局、乌海军分区、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间、各区人民政府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等工作;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乌海军分区负责市人民政府与战区和对灾区进行救灾支援的任何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等基础数据,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乌海市进行支援的市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技术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地震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积极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防震减灾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已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和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震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应急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整合挖掘各地区各部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等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委社会工作部、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外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或督促监管企业,负责针对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进行抢险处置工作。
四、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外事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及国防动员办、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省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制订、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指导受灾区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督促灾区及周边辖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协同处理震区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民族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国防动员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指导受灾地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灾区监所单位妥善安置或转移被监管人员,组织开展好相关监管执法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企业做好防震救灾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灾区粮食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生活类救灾物和医疗物资的调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及自治区救灾款物,下拨市级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省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省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五、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市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应急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做好震后灾区伤员救治和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灾区的心理援助行动;做好灾后疫情防控和卫生消杀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检测和污染控制;协调市内外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的救治;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震后畜禽疫病防控、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供工作,依法依规从严加强监管,维护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秩序。
六、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乌海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乌海机场、乌海车务段、乌海工务段、乌海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指导灾区组织协调运力,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乌海机场、乌海车务段、乌海工务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对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乌海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乌海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或督促监管企业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七、灾害监测防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发布的震情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各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对地震引发的次生衍生地质灾害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库加强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对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抢护;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灾区饮用水源工程的检查、监测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大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八、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武警乌海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司法局、武警乌海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九、灾害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能源局和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
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地震局等部门单位负责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和地震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及时发布地震烈度图,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十、外事协调组
由市委外事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局、红十字会和乌海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工作。
市委外事办、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事办和乌海海关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转入手续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事办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市内的搜救行动。
十一、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外事办,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市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发布会工作,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会同市委外事办做好境外记者管理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做好舆情监测、加强管控调控。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提示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
附件2
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立7个工作组。
一、文电会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有文电的收发、起草、报送和归档工作,主要包括中央、国务院文件、自治区及其他省(区、市)来函来电,各区及市直部门单位来文的办理,需要下发各区各部门单位的紧急通知和需要上报自治区的工作请示和报告等;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有会议的组织安排。
二、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乌海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乌海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之间,指挥部下设工作组之间,以及各区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调配,加强各方力量的协调配合。
三、信息汇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能源局和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地震灾情汇总统计,重点核查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统一灾情数据口径;负责全市各方面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社会舆情动态情况以及各方支援情况等信息收集汇总、审查把关和及时上报。
四、督办落实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督办落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督办结果;对于抗震救灾工作不力的集体或个人,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五、专家会商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地震及其他次生衍生灾害灾情研判,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
六、技术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乌海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及乌海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的技术保障,确保普通电话、红机、海事卫星电话、互联网等通讯设备网络畅通,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配备充足、运转正常。
七、后勤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及乌海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乌海机场、乌海车务段、乌海工务段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包括饮食、住宿、用车、协调直升机、航班、列车等,确保指挥部领导同志能够随时赶赴地震灾区等重要场所。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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