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乌海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为有效遏制全市臭氧污染逐年加重趋势,强力推进VOCs、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协同控制,努力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决定在全市开展夏季(7—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依据生态环境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以下简称《国家攻坚方案》)和《乌海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行动方案》(乌政办发〔2020〕18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攻坚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长期治理和短期攻坚相衔接,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企业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以焦化、化工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严格达标监管,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有效遏制臭氧污染。
二、攻坚期限
2020年7月1日—9月30日。
三、攻坚任务
(一)组织开展油品储运销专项整治
现场检查工作要点:
1.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
2.按照《VOCS治理台帐记录要求》(详见附件1),逐项检查企业台帐建立情况。
3.按照《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详见附件3),逐项检查企业有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4.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处理装置出入口应安装气体流量传感器。
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不能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装油、卸油和运输过程的油气排放。
6.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卸油应采用浸没式,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加油站正常运行时,地下罐应急排空管手动阀门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并铅封,应急开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台账记录。
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1.组织企业7月10日前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完整的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以下各专项整治任务各区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2.加快推进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7月11日至20日,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监测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进行查处。8月1日至10日,组织开展一次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7月20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对全市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清查油品质量不合格的加油站,取缔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二)组织开展城区喷涂、包装印刷、餐饮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1.7月1日至20日,组织开展一轮汽修行业VOCs专项整治。对全市汽修企业进行一轮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露天喷涂、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未安装VOCs治理装置或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的汽车维修企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8月1日至10日,组织开展一次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2.7月1日至20日,组织开展一轮城区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行业VOCS专项整治。对全市城区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企业进行一轮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露天喷涂、未安装VOCs治理装置或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的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企业。8月1日至10日,组织开展一次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3.7月1日至20日,组织开展一轮餐饮业VOCS专项整治。严禁露天烧烤,逐个对饭店餐饮业、职工食堂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的一律停业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营业。8月1日至10日,组织开展一次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牵头单位: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
4.7月1日至20日,组织开展一轮钣金喷漆、焊接VOCS专项整治。严禁户外钣金喷漆、焊接等露天作业。(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组织开展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
1.加快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国三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工作。海南区、乌达区要在7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禁行和限行区域的划定工作并组织实施。海勃湾区要于7月20日前完成国三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7月1日至20日,组织开展一轮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专项整治。对超标排放冒黑烟的建筑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要求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加快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工作;对工程机械排放超标情况突出的施工单位,依法暂停其工程建设投标资格。(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依职责负责)
3.加大对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排放检验过程抽查力度。严禁重型运输车辆、尾气不达标车辆进入市区。开展城区外围柴油货车车流量统计和尾气抽测工作。7月底前,建立起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四)组织开展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专项整治
1.重点化工企业要在6月底前完成一轮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并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重点涉VOCs企业应全面梳理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并建立台账;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要不定期抽查抽测考核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开展情况,严禁数据造假,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对外公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组织实施高VOCs含量废水液面专项整治
对辖区内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以碳计)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限期9月底前完成加盖密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
(六)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无组织污染控制专项整治
现场检查工作要点:
1.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指导督促各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加快整改。
2.按照《VOCS治理台帐记录要求》(详见附件1),逐项检查企业台帐建立情况。
3.按照《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详见附件2),逐项检查企业有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4.检查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6.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1.组织企业7月10日前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指导企业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的制定工作,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控制规程要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规程生产。督导企业建立完整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台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7月11日至20日,组织开展一轮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排专项整治,逐个对企业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8月1日至10日,组织开展一次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组织实施企业治污设施“三率”污染控制专项整治
现场检查工作要点:
1.按照《VOCS治理台帐记录要求》(详见附件1),逐项检查企业台帐建立情况。
2.按照《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详见附件2),逐项检查企业有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3.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
4.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1.7月1日至10日,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7月11日至20日,组织开展一轮企业治污设施“三率”污染控制专项整治,逐个对企业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8月1日至10日,组织开展一次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3.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进度,力争8月底前完成30家在产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设备的安装,按期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工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加快推进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和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组织实施煤层、煤矸石自燃火点专项整治
全力推进煤矿采空区煤层自燃治理,6月底前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剩余1处煤层自燃点灭火任务。加强露天开采企业排土场和煤炭洗选企业矸石堆场日常火点巡查,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海勃湾区政府要倒排工期,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京海电厂排灰厂及周边无主排土场自燃治理。(牵头单位:市能源局、生态环境局(负责洗选企业煤矸石堆场自燃治理))
(九)组织实施夏季生产错时专项管控
1.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6—9月夏季每天10:00至19:00时间段,禁止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路、喷洒农药等户外作业使用溶剂型涂料,减少VOCs排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依职责负责)
2.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6—9月攻坚期间,汽修喷涂作业时间调到每天晚20:00至早8:0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3.调整加油站装卸油时间。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全市所有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每日晚22:00时至早8:00时期间。同时,装卸作业过程必须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不得出现渗漏、滴油等现象。鼓励各区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4.引导焦化、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计划于6—9月实施检修等作业的调整至其他时段;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7月10日前各区将辖区内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市、区两级工信局备案。(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十)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1.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3.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依职责负责)
4.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府各有关部门)
四、全面加强执法监管
各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7—9月重要时段和重点工作任务,集中力量,合力攻坚。将全面加强现场执法监管、突出抓好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作为此次攻坚行动的重中之重,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一)严格现场检查,全力抓好整改
一是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迅速行动,限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图”,明确整改、治理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倒排时间,加快推进;对涉及环境违法的,依法从严从快严厉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要做好检查排查发现问题的再排查、再整改、再落实,严防问题整改敷衍应付,严防整改后的问题出现反弹。坚决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三是通过对所有涉及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起完整的空间台帐。7月25日前,各区要建立各城区加油站和储油库、汽修、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工业企业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情况空间分布台帐,根据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填报附件4和附件5,并报至各项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和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根据检查情况及企业整改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设备检查无任何问题的为A类企业,可实施三个月免检;检查存在问题,但及时整改为B类企业;检查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为C类企业,被列为重点检查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环保设施不完善的D类企业,要停产停业整顿,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
7月10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重点查处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查处问题范围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三)实行监测执法联动
7月15日前,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8月底前,对重点管控企业开展一次VOCs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倒逼企业加快推进VOCs治理。进一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VOCs浓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联动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属地政府+行业部门+企业”的协调联动机制,既要分工清晰条块结合,又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实行联防联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监管,要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针对关键时期节点和重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可牵头组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执法,严查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工作推进问题,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督促各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整改落实。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严格落实行政属地责任、行业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执法要求详见附件6。
(二)加强会商预警研判
建立智慧攻坚平台,组成由环境监测、气象监测、环境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大气污染防治研判工作组,充分发挥我市现有走航车、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超级站的作用,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先进科技手段,对我市夏季污染天气形成成因进行科学、系统地分析研究,建立每天研判、每周会商制度,逐步掌握空气质量变化主要规律和影响空气质量变化的重点污染源,在污染天产生前提前发出预警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各区、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自治区乌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其他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严格通报预警考核
建立攻坚任务、整改问题周调度、月总结、月通报制度,每周四和每月3日前各区、各部门将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报市大气办,每月6日前市大气办对各区、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对空气质量改善滞后、重点任务推进缓慢的进行预警。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严格落实行政属地责任、行业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攻坚任务严重滞后的和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O3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对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专题培训,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加强管理就是减少成本、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利润的理念;组织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对举报VOCs偷排漏排、治理设施不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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