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发〔2020〕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2日
乌海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煤田(煤矿)火灾灭火工作,切实科学有效做好全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国能煤炭〔2010〕2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依据
(一)《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国能煤炭〔2010〕271号)。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收尾工作的通知》(内煤局字〔2014〕314号)。
第三条 验收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境内经批复的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批复火区治理项目为露天煤矿的和后期列入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不再单独组织竣工验收,按照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和采空区治理项目进行常态化管理)。
第四条 验收标准
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完工后,达到明火熄灭、火源控制、采坑边坡稳定、与周边地貌适应、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标准。
(一)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二)火区内磁场异常值基本稳定。
(三)火区内电异常有消失趋向。
(四)采坑已回填,边坡稳定。
(五)治理区已回填,与周边生态环境相适应。
第五条 验收方法
(一)按照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集中整治核查发现问题转化配煤整治小组《关于推进落实集中整治核查发现问题处置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化配煤组函〔2020〕84号)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地区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无采矿权或部分无采矿权的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有采矿权的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由采矿权人组织验收。
(三)煤田(煤矿)火区项目验收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察,按照验收标准基本要求,形成勘察报告。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或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报告。
(二)煤田火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结合勘察报告结论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煤矿火区由煤矿企业组织相关专家自主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到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程序。
(三)火区竣工验收结束后,各区人民政府将《火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在各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竣工验收完成后,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常态化管理。
(五)公示后,由各区能源局逐级上报销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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