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3-01463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23〕6号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3-03-2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3-23 09:39: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乌海市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
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4号)要求,加快推进乌海市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按照“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的总体思路,以“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为工作原则,持续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023年5月底前,在2022年排查溯源的基础上,完成我市黄河干流及都斯图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加快推进黄河干流及都斯图河排污口整治;2024年,完成黄河干流和都斯图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完成黄河干支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高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精准排查溯源
1.认真摸底。各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主体责任,鼓励利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技术,要切实摸清掌握国家和自治区交办的440个入河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受纳水体,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审核情况、排污许可证要求等,明确排污口下游关联的国控断面、水功能区、责任主体以及河长信息等情况。建立健全排污口监测体系,对于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列明原因,对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要做好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受纳水体水质的监测、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确定类型。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要求,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一级类型。二级分类参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执行。各区可从实际出发对排污口进一步细化,对于不属于上述“四类”的非排口情形,要及时向自治区和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3.厘清责任。各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各区通过精准溯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分类分批整治
排污口整治应采取“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种措施,分批分类实施整治。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实际。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
1.推进工业排污口整治。各产业园内的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园区污水管网,加强老旧管网更新改造,通过截污纳管收集各企业工业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分级回用于工矿企业、园区绿化和矿区洒水等,原则上各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不再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确需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排污口审批规定规范整治。各产业园外的工矿企业,应按照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确实难以回用的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并按照排污口审批规定规范整治。各类工矿企业和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原则上每家只保留一个雨洪排口,并设置标志牌和视频监控,确保旱天不排放污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整治。持续推进建成区两个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更新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并且加强两个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分级利用,逐步实现排污口停用。进一步摸清城镇雨洪口排水情况,要分类施策,依法依规采取截污治污方式对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开展清理整治,严禁“一刀切”合并、封堵,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其中,针对长期失去排水功能的城镇雨洪口,建议封堵;针对晴天有污水排放的城镇雨洪排口,要彻底整治雨污混接错接管网,杜绝污水排放;针对截流式合流制城镇雨洪排口,要合理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增设调蓄设施、管道截留等工程措施,推进治理。整治后保留的城镇雨洪排口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标志牌,开展巡查,清掏管道沉积物,保证雨水排放通畅。(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推进农业排口整治。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封堵,对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厂应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回用,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确需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排污口审批规定规范整治,防止污染水体。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农田节水改造等措施,逐步推进农田退水口整治。积极推广绿色水产,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
4.推进沟渠(泄洪沟)、河涌等整治。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沟渠(泄洪沟)、河涌等,应结合河长制管理要求,加强“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和整治。对未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沟渠(泄洪沟)、河涌等,各区需针对性制定整治措施,推进规范化整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
5.推进农村排污口整治。有条件的农区,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农区排污口因地制宜采取相关措施治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农区,应结合“乡村振兴计划”“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综合治理”等行动,加强农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进农区生活污水排口整治,确保污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6.推进其他排污口整治。针对其他排口,因地制宜采取经济、高效的治理技术、设备和措施,实现有效整治,促进黄河乌海段干流水质持续向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整治要求
工矿企业排污口、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等出水水质需满足排污口设置审核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农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出水水质执行《内蒙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DBHJ/001-2020)相关限值。工业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雨洪排口、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泄洪沟)、河涌、其他排口等水质待生态环境部印发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后,按相应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新建、改建、扩建上述排污口,除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的排污口外,其他排污口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设置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审核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根据全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严格审核排污口设置的位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重点内容。结合排污单位行业特点,对排污口特征污染物提出具体要求。对于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污染物,各区应根据全市水环境质量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三)落实监督管理。各区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组织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根据每个排污口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标识牌设立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执行。工矿企业、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要建立巡查制度,开展巡查,建立“一口一档”监督管理台账,定期报送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系统填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日常监测。工矿企业、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企业要依据排污口设置审核或核发排污许可证监测要求,开展排污口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并完成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对新改扩建的排污口在三个水文年内实施跟踪监测,如排污口的设置对国控断面、水功能区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需重新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对工业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雨洪排口、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泄洪沟)、河涌、其他排口等待生态环境部印发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后,按相应规定开展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严格环境执法。各区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大资金投入。各区要把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加大排污口整治及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责任落实。各区要坚决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2023年5月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排污口整治和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工,压实责任,按季度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沟通协调。各区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数据和资源,加大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九)严肃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督导内容,按季度通报各区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加强公众监督。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区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乌海市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清单
2.重点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附件1
乌海市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清单
流域 | 盟市 | 干流及重要支流 |
黄河流域 | 乌海市 | 黄河 |
都斯图河 |
附件2
重点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区 | 所属流域 | 排查情况 | 监测情况 | 溯源情况 | 整治情况 | 备注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排查的河湖岸线长度(公里) | 排查涉及流域面积(平方公里) | 排查核定排污口 个数 | 完成排查的各类排污口个数(个) | 完成监测排污口个数(个) | 完成溯源排污口个数(个) | 依法取缔个数(个) | 清理合并个数(个) | 规范整治个数(个) | 完成整治并纳入日常管理排污口个数(个) | ||||||||||
总计 | 河流 | 湖泊 | 工业排污口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农业排口 | 其他排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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