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和时间
(一)参保单位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其编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组织、人社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认的情况,理顺工作人员身份、待遇等事项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参保单位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时,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参保单位人员名单上签字盖章。
4.离休人员待遇发放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待遇。
5.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改革时间。
本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
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我市主要是警衔津贴、海关津贴);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含教师、护士提高的10%部分);②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三、改革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自改革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
(一)“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1)
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二)“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改革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待遇之和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老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老办法标准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老待遇计发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
B: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详见附件2)。
2、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三)奖励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其他人员的待遇计发。
1.改革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和待遇调整。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改革后缴费不满15年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养老金计发。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四、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机制
(一)自治区将建立自治区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三)各级财政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确保现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首次转入社保发放时应提供2-4个月的周转金)。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退休人员执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实账积累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八、做好与现行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衔接
(一)原统筹基金的处理。改革前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单位,其参保人员符合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编制内正式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本人退休时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的各单位应对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二)2014年10月1日至本方案正式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2014年10月1日至本方案正式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原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养老金待遇,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位后按“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多退少补。
(三)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2.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时的政策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衔接
(一)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时出现的离岗、未聘等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在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核定缴纳,扣缴后原则上保持现有待遇水平,不足部分按现行资金渠道由单位、财政缴纳。
(二)原事业单位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身份的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和待遇发放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退休的下个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二、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统一执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三、规范经办管理
各区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要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推进改革进度安排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进行。各级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九月份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人员养老金改为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对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核算。
十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区、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政策要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握时间节点,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有条不紊的开展好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准确解读各项政策。突出宣传重点,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政策、经办服务措施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改革,为凝聚社会共识、推动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及待遇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优化公开平台和流程,自觉接受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为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遇到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宜,均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康文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王利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静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局长
李向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 员 : 任海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瑞斌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邵 炜 乌达区政府副区长
钱 昕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赵孔章 市财政局副局长
齐树东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吴加强 市地方税务局社保分局局长
张丽坪 市审计局副调研员
郑琳琥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张静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人社局副局长任海燕、市社保局局长、市养老保险科正副科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社保局局长组成,具体负责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部门主要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市社保局按照编制管理部门与参保单位提供的信息,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财务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配套政策,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剂、补贴办法,确保制度实施后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明确各类参保单位性质,对于参保单位提供的人员编制情况进行确认,指导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编制清理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制定养老保险费用征缴相关办法;做好养老保险费用征缴信息系统与全区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审计。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试点基金的安全。
(五)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应急预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 视同缴费指数表
附件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7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