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1日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城建档案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以下统称城建档案)
第五条 要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五)规划管理部门形成的规划档案及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档案。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移交
第七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和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编制,根据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建办综〔2003〕33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商收费。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形成单位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全部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四)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五)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的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形成单位,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八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前期的其他管理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三)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建设工程的照片、录像等声像档案和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五)档案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第九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消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同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二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对特别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好。
第十五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相应的设备。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防潮、防水、防鼠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城建档案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和利用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借阅城建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适当收取保护费和借阅手续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取。
第十八条 查阅城建档案不得勾划、圈点、涂改、裁剪或转借,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如有损坏,应予赔偿。故意损毁、篡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应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归档的城建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鉴定、编目和统计工作,对城建档案的保管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复制或修补。
第二十条 建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知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篡档案史料,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初验认可证》及《合格证》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乌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30日发布的《乌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