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大对失独、伤残家庭扶助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扶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4日
乌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
扶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好失独、伤残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大对失独、伤残家庭扶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高失独、伤残家庭扶助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对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在享受国家现行特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
(一)对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扶助补贴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对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的扶助补贴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提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同时建立失独、伤残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全市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伤残家庭的扶助标准。
二、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对象资格认定、确认程序及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
1.乌海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取得乌海户籍5年以上(含5年)。
2.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审核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夫妻双方中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按照《乌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政策性解释》(乌人口计生发〔2008〕60号)执行)。确认程序是: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家庭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村(社区)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社区)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召开村(社区)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每年3月15日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拟扶助对象,依据扶助对象条件和有关材料原件,通过走访群众、入户核查和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扶助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社区)、单位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档案(包含:①本人书面申请、②公安户籍复印件、③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区级以上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伤、病残证明复印件、④《审批表》)。
4.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个案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公示7天拟确认扶助对象名单。根据社会举报情况最终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报表》(区、镇(办)、村(社区)存档表)中加注审批意见和加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章。以正式文件(附《申报表》镇(办)、村(社区)存档表)批复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扶助对象《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以正式文件并后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6.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抽查确认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每年5月10日前组织人员对各区上报的确认扶助对象进行抽查确认,并将抽查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代理发放机构。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市财政、市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三、鼓励失独、伤残家庭再生育
失独、伤残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鼓励失独、伤残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
四、完善失独、伤残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各类保障性住房分配优先安置失独、伤残家庭。无房户租住廉租房的失独、伤残家庭免除租金,购买廉租住房的失独、伤残家庭按照《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失独、伤残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五、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伤残家庭活动
人口计生、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伤残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宣传部门要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怀、关心失独、伤残家庭的舆论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伤残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8. 填表说明
附件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 市 —— 区 —— 镇、街道 —— 村(社区)委员会
项 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本人信息 | | | | | | |
配偶信息 | | | | |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 | 男孩 女孩 |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 |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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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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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码 | | 残疾类型 | | 残疾等级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村(社区)委员会评议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镇、街道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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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字: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年 —— 月 —— 日
附件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 市 —— 区 —— 镇、街道
村(社区)委员会 名称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退出 原因 | 退出 年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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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区级人口 计生部门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备注 | |
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 年 —— 月 —— 日
附件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人
单位 | 本年扶助人数测算 | 上年发放人数 | 本年初退出人数 | 本年新增人数 |
合计 | 伤残家庭 | 死亡家庭 | 伤残 | 死亡 | 伤残 | 死亡 | 伤残 | 死亡 |
小计 | 城区 | 农区 | 小计 | 城区 | 农区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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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1)=(2)+(5);(2)=(3)+(4)=(8)-(10)+(12);
(5)=(6)+(7)=(9)-(11)+(13)
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 年 —— 月 —— 日
附件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扶助类型 | 家庭住址 | 发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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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 年 —— 月 —— 日
附件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 扶助人数(人) | 扶助资金(万元) | 市、区两级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万元) |
合计 | 伤残家庭 | 死亡家庭 | 合计 | 伤残家庭 | 死亡家庭 | 市级财政 | 区级财政 | 上年初累计结余 | 上年市级财政拨款 | 上年实际支付 | 上年末累计结余 |
金额 | % | 金额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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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1)=(2)+(3); (4)=(5)+(6)=(7)+(9); (5)=(2)×14400/10000; (6)=(3) ×18000/10000;
(8)=(7)/(4)×100 ;(10)=(9)/(4)×100 ;(14)=(11)+(12)-(13)
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 年 —— 月 —— 日
附件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家庭地址 | 应发放金额(元) | 实发放金额(元) | 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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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 年 —— 月 —— 日
附件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8
填 表 说 明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报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申报人不能填写的,村(社区)委员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报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社区)委员会、镇(街道)和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重新申报的在“备注”栏内写“重新申报”,并在《申报表》右上角标明“重新申报”。
“姓名”:填写申报人的姓名,要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5位或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允许为空。
“性别”: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农区居民)”、“非农业(城区居民)”或“其他”。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农区居民)”。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婚”、 “再婚”、“丧偶”、 “离婚”、 “其他”五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配偶信息空填。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是”,未领取的填“否”。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 “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存活状况”:填写“存活”或“死亡”。
“死/残年月”:填写死亡或伤残的年月。如1968年5月死亡,填写1968年5月或“1968.5”。
“死亡确认单位”:只对“存活状况”为“死亡”的子女填写。具体内容为“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村(社区)委员会”三种情况之一。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收养的子女数。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9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90年6月” 或“1990.6”。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只对 “存活状况”为“存活”的子女填写。根据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据实填写,有多种残疾的填写等级最严重的一种类型。
“家庭地址”:城镇的填写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农村的只填写门牌号。
“联系电话”:据实填写。没有填“无”。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本表的填写对象为:上年度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对象因情况变化本年度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社区)委员会、镇(街道)和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表中“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等项目的填写同《申报表》。
“表头地址”: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退出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代码,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增加)填“1”;残疾子女康复填“2”;户口迁出本地填“3”,并在备注栏填迁入地址;死亡填“4”;审批错误填“5”;其它原因退出填“6”,并在备注栏填写具体原因。
“退出年月”:填写退出时的具体年月。如2007年2月退出,则填写“2007年2月”或“2007.2”。
“镇级初审意见”、 “区级审批意见”:填写“同意”、 “不同意”。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填写下级行政单位具体名称。
“本年扶助人数测算”:分伤残、死亡两种类型,按户口性质区分城区和农区分别汇总填写。
“上年发放人数”:指上年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人数,伤残扶助人数和死亡扶助人数分别汇总填写。
“本年初退出人数”:指年内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指年内新增加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扶助类型、家庭住址等项目的填写同《申报表》。
“发放金额”:填写当年应发放给扶助对象的金额(不含国家及自治区特扶资金),如“子女伤残”的填“14400元”, “子女死亡”的填“18000元”。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填写下级行政单位具体名称。
“扶助人数”:指人口计生部门预测的下年度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数。
“扶助资金”:分别填写“伤残扶助”、 “死亡扶助”以及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各自需要投入的资金和占需求资金的比例。
“上年初累计结余”:指上年初结余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
“上年财政拨款”:指上年度市、区两级财政实际拨付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
“上年实际支付”: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
“上年末累计结余”:指上年度结余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即“上年初累计结余”与“上年市、区两级财政拨款”之和扣除“上年实际支付”后的余额。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本表由代理发放机构填写,并向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
“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应发放金额”、 “实发放金额”、 “发放日期”:由代理发放机构如实填写。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扶助对象人数”:指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人数。
“应发放金额”:指根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计算出的资金总额。
“实际发放金额”:指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本次实际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资金总额。
“实际拨付金额”:指财政部门实际拨付的资金总额。
“结余金额”:指“实际拨付金额”与“实发放金额”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