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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1178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4〕12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2-2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2-21 15:23:27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规范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引导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乌海市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5年评选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为3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鼓励乌海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龙头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评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资助资金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乌海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及相关工作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评选结果;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授奖名单等事项。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评审计划、方案,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七)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第八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申报动员、推荐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动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质量水平、创新能力、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品牌影响力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同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
     (五)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四章  评审过程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规则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等国家标准、自治区评审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评审规则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申报年度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全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市长质量奖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一)申报。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评审规则有关要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实性材料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征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材料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予以反馈;
     (四)现场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五)陈述答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陈述答辩专家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陈述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单位,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乌海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50万元。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资助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且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内,每年应当如实撰写《市长质量奖绩效报告》,按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单位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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