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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37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7〕17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3-28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04-11 09:10:42 公文时效 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
作者: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也随之调整,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政策重点转向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保障体系,同时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63号)精神,现就我市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调整衔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一)关于《乌海市“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政策”。

按照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内卫计家庭字〔2015918号)文件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执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为避免政策的重复性,停止执行《乌海市“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0826号)中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偿扶助费”的政策。

(二)关于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

2009年,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乌人口计生发〔200952号)。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现就此项政策调整为:

1.截至20151231,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办理退休(包括提前退休)手续的当年,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继续享受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2201611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退休时不再享受一次性补贴,此政策不再执行。

(三)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10年,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乌人口计生发〔201014号)。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适应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要求,现就此文件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调整为:

农区居民。

1本人为乌海市居民户口,户口登记地址为村委会且现在农区居住,有产权住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流转土地)并从事农牧业生产的。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相继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49周岁。

5)以上条件如存在特殊情况难以确认的,以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城区居民。

1)本人为乌海市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

4)年满49周岁。

5)本人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调整后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从201711日起开始执行。

(四)对于其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有关事宜,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63号)。如我市相关的奖励扶助政策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相违背时,以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为准。

二、工作要求

(一)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适应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是实现政府承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区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二)做好政策对象的界定工作。各区要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衔接原则,准确界定政策对象。对于停止执行的政策,要对停止执行之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原则执行,兑现奖励。要妥善管理政策执行中形成的申报审批、资金发放等资料,防止损毁。

(三)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卫生计生、编办、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协调配合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奖励扶助对象户口基本信息、加养老保险等相关情况的核查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事关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在此基础上向广大群众宣传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意义,宣传调整完善奖励扶助政策的必要性,以及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前后衔接的规定,获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调整和衔接顺利进行。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计生委。此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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