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487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15〕39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
成文日期 | 2015-08-2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5-08-27 16:00:22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
1.科学编制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促进房地产合理开发。
2.各区根据本区域市场状况和用地单位意见,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文化、科教、体育等产业的开发建设。
二、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建设
3.修订印发《关于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海政发〔2006〕45号),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执行标准,鼓励企业积极推进城区改造开发。
4.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区人民政府已经审批的房地产项目,按原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各级政府不得擅自设置门槛或指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三、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完善市场管理
6.家庭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按首套住房认定。
7.非乌海户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9〕45号)规定落户。
8.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服务,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四、规范收费行为,落实优惠政策
9.为防止烂尾工程造成土地出让金无法足额缴纳,对复工的在建工程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行政性收费允许分期支付,先行办理相关手续,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待项目投资开始回收时再按照还款计划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涉及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图审查费等收费项目的缓缴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研究确定。
10.新建住房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建设安装费用、小区配套的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及房产面积测绘费、房屋交易手续费、房产转移登记费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住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11.凡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一律停止征收。
12.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购置及安装费用(1500元/户),停止征收。
13.城市规划用途为商业性质,但实际为住宅的公寓式房屋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建设、销售、使用上述房屋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均按住宅房屋收取。
14.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15.鼓励各类人才在乌海市就业创业,购买自住住房。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的博士、硕士(已享受过乌海市人才优惠政策的除外)和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士仍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意见》 (乌海政发〔2012〕65号)第六、七条执行。
五、拓宽融通路径,打通“两房”通道
16.商品房存量较大的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棚改补助资金,银行贷款回购存量商品房(含二手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旧城改造安置,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确实不能满足房源要求的可适当新建。
17.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
18.鼓励企业集中采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用于解决企业招聘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企业可享受购买公租房的中央及自治区政府补贴政策。
六、加快转型升级,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
19.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四新”运用。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 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对获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比照二星级绿色建筑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七、进一步盘活住房公积金,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20.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58 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盘活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开办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乌海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八、进一步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创建智慧小区
21.为切实改善老旧小区民居居住条件,逐步提高居民的满意度。从2016年起,市、区两级财政设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各区负责编制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并按照市财政30%、区财政 40%、业主 30%的标准对老旧小区逐年予以改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提高物业服务覆盖率,对承接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通过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推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管理工作。
九、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22.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乌海政发〔2013〕66 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备案、登记办证等环节,简化行政审批要件和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23.对于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依法主动履行职责。
24.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从业主体诚信体系;向社会推介诚信企业,曝光不诚信企业。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建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建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25.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理顺管理体制。
(1)严格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扩权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办〔2014〕439 号)精神,将十项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海勃湾区。
(2)划定工程分级管理。一是市、区两级财政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划定。二是社会投资项目按原划定标准执行。三是工业(农业)园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包括生产线建设与安装)全部由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3)全市建筑工程项目都要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同时核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归属。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范围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管,并办理中标、施工合同备案登记、施工管理人员押证、质量安全监督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4)取消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收取。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规划许可证发放前由各区指定部门收取。
十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舆论引导
26.各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延期交房”、“拆了未建”、“拆不倒,建不起”等,要与开发建设单位逐一对接,按照“一企一策”解困政策,妥善处理各种矛盾,落实解决办法和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7.加强舆论正确引导。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有关房地产交易情况及政策信息,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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