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505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16〕26号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 ||||||||
成文日期 | 2016-05-1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6-05-25 16:50:4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照护问题,结合自治区和我市原有残疾人福利政策,现就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自治区、我市关于残疾人福利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标准。从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标扩面,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问题。
坚持政策衔接,制度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程序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保障残疾人真正受益。
坚持自愿申请,保障责任共担。坚持残疾人自愿申请补贴原则,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象是具有乌海市户籍、符合相关审核条件的残疾人,不分城区、农区,其对象、标准、程序实行同城同待遇。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政府实时调整分档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退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渠道,同步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补贴30%,市财政承担35%,区财政承担35%。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要求
(一)自愿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受委托代办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
1. 由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过10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符合条件残疾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区残联。
2. 区残联进行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 区残联及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局审定。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在20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并将审定表报送同级财政局安排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坚决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的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切实完善市、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财政保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及时协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其中市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依据市民政局审核的人员花名册和年度资金预算,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区财政局,年终进行财务预算。
市、区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证发放管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工作,提供残疾人信息数据支持,切实完成原有残疾人福利政策补贴对象相关信息数据顺利对接,从而保证全区残疾人福利补贴政策的延续性。
(三)完善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各区每年第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政策宣传。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有效实施。市民政、残联要统筹指导各区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各区民政局、残联要具体部署落实本地区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确定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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