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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51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2〕6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 2012-02-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12-02-15 17:22:52 公文时效 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发电〔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确保在2012年6月底前,将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加发的生活补贴发放到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操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坚持属地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含中央驻市和区直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成立乌海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
组 长: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 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凯 市经信委副主任、国资办主任
成 员:胡文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秀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振武 市监察局副局长
朱月娥 市信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赵凯兼任。
三、政策措施
(一)政策调整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包括以下人员: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兴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包括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和党校)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上述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也可纳入,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的人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前退休、国有企业所兴办的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规定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调整范围。
上述教育机构中在岗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应纳入政策范围,退休后按照《通知》规定解决其待遇问题。
(二)身份认定。
1、认定程序。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信访部门组成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联合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联审组)。按照“两审一公示”的程序,由企业依据档案填报退休教师基础信息表进行初审,初审要紧紧围绕个人档案和实际工作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审核结果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根据初审结果进行汇总登记,连同退休教师退休的有效证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人事档案等资料提交联审组进行二次审核。认定结果在企业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查。
2、认定标准。纳入政策调整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2) 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
(3)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要具备教师资格证书;
(4) 无教师资格证书,但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资料进行认定。
(三)待遇标准。
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经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我市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市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标准和渠道发放。
待遇标准核定程序如下:
1、建立退休教师待遇标准数据库。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联审组的审核结果和提供的退休教师基本信息,建立专门的退休教师待遇标准数据库。
2、待遇落实。财政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将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借助养老金发放平台进行发放(含中、区直企业),但不得在企业内部由企业操作。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3、待遇调整。今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调整应执行国家关于退休教师待遇调整的政策,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调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调整信息,由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按照企业申报、教育部门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并将调整信息及时反馈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待遇发放工作。
4、监督检查。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市工作小组领导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资金筹集。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如下: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区直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市属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资金测算、申报和筹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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