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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564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5〕60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 2015-11-03 00:00:00 公开日期 2015-11-03 10:31:50 公文时效 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泉源,就业创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激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劳动者勇于创业创新机制,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1.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列为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各级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从 2016  年起,针对政府制定的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商务贸易、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形成专题评估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人行乌海支行)

  3.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发展服务业推动“互联网+”行动。

  4.完善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围绕我市“五个乌海”发展战略,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工业配套、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及贸易平台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社会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吸纳就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体育局)

  5.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完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筹划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等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6.创新融资服务,落实自治区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融资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行乌海支行)

  7.落实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提供申报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局)

  8.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9.落实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 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 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10.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失业保险基金在留足支付3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照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内,给予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补贴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稳岗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11.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企业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2.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积极化解失业风险。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

  13.落实“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因地制宜组织和开展创客逐梦计划、创业引领计划、创业筑巢计划、创业融资计划、青年创业计划、返乡农牧民创业计划等6项计划,构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推动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良性互动发展。到2020年,全市新增创业企业10000个以上,带动就业3.5万人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14.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2015年底前,对新登记注册企业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地税局、国税局)

  15.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市场监督委员会、地税局、国税局)

  16.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委员会、地税局、国税局)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17.大力发展创新型多样化科技服务业,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建立健全技术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各类服务机构为创业实体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技术攻关,鼓励和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加快创业信息资源整合,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信息透明度。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公开透明、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19.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及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清退办公用房、盘活商业用房、利用闲置厂房等资源对从事电子商务、创办众创空间的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国税局)

  20.努力打造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到2020年,打造5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我市产业发展高度契合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争取自治区“以奖代补”奖励扶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21.加快建立创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创业发展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奖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创新大赛经费等。2016年起,市本级每年安排创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发展资金300万元。(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建立创业创新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投资机制,推动国家、自治区专业基金在我市的投资。采取政府财政投入、企业参股、吸收社会资本融资的方式,建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创业创新引导基金,带动市内企业和金融保险机构共同加大对培育优势产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市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

  23.建立多元的创业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资金进入投资领域,支持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研究落实鼓励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创业项目、初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等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地税局、国税局)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24.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农牧民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贷款期2年的贷款扶持政策,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不予贴息。高校毕业生单笔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他人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带动就业人数增长多的创业项目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0人以上,有二次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贷款扶持。(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乌海支行)

  25.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执行国家、自治区政策;超出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从市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贴息政策执行国家规定。(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人行乌海支行)

  26.进一步落实自治区降低创业贷款反担保门槛政策,在确保创业贷款按时足额回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的办法和措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九)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27.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市地税局、国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28.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校等教科文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市、区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

  29.在实施人才项目中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有针对性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区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自主创业的,享受自治区及我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公办科研机构、高校及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鼓励农区劳动力创业。

  30.支持农区居民通过发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扶持发展休闲农业、生态旅游、农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支持农区居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组织帮助创业创新农区居民构建线上线下对接平台,助力农区居民搭上互联网经济快车。(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31.推动创业创新活动常态化,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展示和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文化局)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32.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加大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培养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创业孵化(园)基地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基层服务项目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经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万元。上述补贴资金从市、区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比照国内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行乌海支行)

  33.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教育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将乌海户籍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毕业生和未就业毕业生等实名制完整信息,提供给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乌海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纳入自治区就业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及时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资金,用于就业见习、中小企业人才储备等就业准备方面的补贴。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扩大见习规模,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3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单位和小微企业就业。对到社区基层单位就业,履行3年以上(含三年)服务期限的,执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到艰苦边远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机关工作的取消试用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1—2个档(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35.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基层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从各区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36.落实好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按比例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放宽对专业的限制。市内国有企业招聘人员,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10%的职位,按照企业招聘程序,定向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且专业与企业需求相符的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吸纳基层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停止执行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相应岗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37.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缴费额度2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8.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招用程序,加强在岗情况的核查和考核,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服务。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9.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行动计划,制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制定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专项扶持办法,支持兴办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残疾人就业公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制度。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不含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安排1名盲人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政府集中采购要优先购买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对于以公益岗位形式安置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市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推进农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40.推进农区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强化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属地化服务机制,依托现有的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平台,将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临时救助等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

  41.推进农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被征地农区居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区居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市土地收储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4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各区要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驻市中直、区直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新招录职工时,企业应安排5%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符合企业招录条件的退役士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及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地税局、国税局)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43.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基层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鼓励高校、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通过公开征集或政府购买引进、推介的方式,加大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力度,全市入库创业项目不少于1000 个,各区不少于300个。要建立入库项目定期更新制度,提高创业项目适用周期。要通过项目推介、项目巡展、信息发布等形式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创业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44.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区要切实将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区,市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

  45.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领域“互联网+”行动,完善网上经办服务目录及网上经办流程,推动网上办理业务。积极推进人才 E站人力资源信息化终端平台进社区和大学生网上求职超市服务平台进校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就业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托行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预测和就业状况调查、统计发布制度。建立部门、行业就业创业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行业 (产业)带动就业情况,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提供就业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46.加快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对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诚信评价和失信惩处体系。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清理和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比例招聘政策,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加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48.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矛盾的要求,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构建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大规模开展“定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继续打造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知名特色培训品牌。整合人社、教育、民政、农牧业、扶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各计其功。按照“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扶优扶强、优质优价”的原则,依据培训后就业质量、培训职业(工种)难易程度、培训成本等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调节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49.积极探索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创业基地实训一体化的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实训基地建设。2016年底前,在各区普遍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实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50.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并落实好援企稳岗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50%的比例,调剂补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用于促进就业支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1.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 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且其他低保待遇不变,所需资金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其必要的就业成本。(市民政局)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

  52.实行全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要为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对城镇常住人员要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与《就业创业证》同等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逐步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

  53.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职尽责,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向牵头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市就业创业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市委、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

  54.进一步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就业创业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创业发展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将市政府相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各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针对影响本地区创业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攻坚克难,畅通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路径。(市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

  55.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中关于就业创业资金投入的有关规定,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严格支出职责划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并开展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

  56.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引导

  社会预期。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政策、享受政策,让政策红利得到充分释放、惠及更多人群,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创业就业环境。要坚持典型引领,深入挖掘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引导就业者转变就业观念,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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