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区域内交流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5-10008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15〕14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 ||||||||
成文日期 | 2015-04-1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5-04-13 00:00:00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区域内交流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3日
乌海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教师区域内交流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和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是实现校长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校长教师队伍素质、增强校长教师队伍活力的有效途径。实施校长教师交流机制,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的均衡优质发展;有利于发挥优秀校长骨干教师的辐射、示范作用,提高校长教师整体素质,有利于学生接受公平、均衡的优质教育,逐步实现政府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遵循“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定期交流”的原则,着眼于校长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区学校向农区学校交流。逐步打破校际封闭的人事管理现状,实行教师人事区域动态管理新模式,通过教师的合理流动,扩展优质资源,促进教师发展,让更多的学生享受优质均衡的教育资源。
三、交流的范围、对象及时限
(一)交流范围。
各区在本区域内互相交流。
(二)交流对象。
1. 校级领导: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以上的正副职校级领导(含校长助理),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区组织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异校轮岗交流,其中同一所学校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2. 骨干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以上的骨干教师(包括: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师)应优先进行异校交流。
3. 优秀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10年以上受市、区两级表彰的优秀教师应优先进行异校交流。
4. 普通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可以自愿提出申请进行交流。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教师可暂缓交流:
确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学年内有妊娠、产假期或哺乳期等特殊原因不能交流的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教师每年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且一学年一认定。
(三)交流时限和比例。
1. 区域内优质学校对口到相对薄弱学校的校长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限不低于3年。
2. 优质学校对口到薄弱或农区学校的校长交流后服务时限不低于3年,教师不低于1年。
3.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流教师比例。
四、交流模式
交流坚持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与教师培养、使用和优化教师队伍相结合。学校要根据校长和优秀教师在本校连续任教时间从长到短,推荐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进行交流。
(一)指导型交流。安排城区学校校长、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向城区薄弱学校和农区学校交流,指导、带动薄弱学校和农区学校的学校管理水平、学科建设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提高。
(二)协作型交流。区内优质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可自愿实行校际间对口交流。交流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交流意向、人员、时限和内容,并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区根据实际合理划分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以实现学校优势互补。
(三)个人主动型交流。凡符合交流条件的城区在职干部教师,均可自愿提出到相对薄弱学校、农区学校交流的申请,经学校和所属区教育局审批后进行交流,并根据个人意愿可将人事关系转到所交流的学校。
五、交流人员的激励保障机制
交流轮岗是国家赋予校长教师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 既要对校长教师参加交流轮岗提出明确要求,又要通过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区要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到农区和薄弱学校工作作为培养锻炼校长教师的重要平台,与校长教师职业发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有机衔接。
(一)在岗位设置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在农区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区、学校薄弱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推动区域内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均衡。
(二)在评聘工作中,今后要将教师到农区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农区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优先任(聘)用具有农区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三)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要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
六、交流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交流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对出色完成交流工作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对组织管理不利、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学校,取消评选各类先进集体或示范学校资格。
(二)实行交流干部教师双重管理。干部交流前,要与双方学校确定交流工作责任目标。交流期间,由接纳交流干部教师的学校负责日常考评,原学校要每学期末深入接收学校进行考察。交流期满,双方学校要对交流的干部教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要进入个人人事档案。
(三)实行交流工作目标问责制。对未实现交流目标的干部教师要适当延长交流时限,延长交流时不再享受交流教师的优惠待遇;对出色完成工作目标的干部教师给予相应奖励。对不服从交流安排、不认真履行交流职责或交流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参评市区级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
七、切实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责任主体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和协调交流轮岗工作。组织部门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加强对优秀校长和教学名师的培养,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要做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取得实效。要将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举措,与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等举措有机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标本兼治推进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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