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65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17〕47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 ||||||||
成文日期 | 2017-05-2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7-07-05 16:30:24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9号)相关精神,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牧民固农”的要求,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与应用,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立足点,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核心,加快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体系,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牧民。
(二)目标任务。
以生产经营性职业农牧民培育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培育,每年培育100人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累计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500人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优选教育培训对象。
立足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围绕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中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雇员、专业化从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人员为重点培育对象。同时,将有志于投身农业事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作为新型职业农牧民有生力量予以培育。
(二)建立完善培训体系。
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多元参与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牧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培训机构,遴选一批有实力、生产经营水平较高的现代农牧业示范园区、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作为教育培训实训基地。
(三)创新教育培训方法。
强化技能培训,根据我市农牧业发展实际,大力培育以特色农业生产经营型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重视素质提升,让真正从事农牧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牧民优先接受培训。突出需求导向,以“贴近生产、方便农牧民、鼓励创业”为目标,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训模式,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坚持分类办班,通过讲座、观摩、交流、讨论、实训等理论联系实际的形式,开展教育培训。鼓励、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参加线上教育培训。
三、认定标准、程序与管理办法
(一)认定标准。
新型职业农牧民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农牧民。
1. 初级职业农牧民。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以农牧业生产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业,经过有资质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化规范性培训教育,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2. 中级职业农牧民。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以农牧业生产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业,本人年纯收入是本地农区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经过有资质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化规范性培训教育,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3. 高级职业农牧民。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以农牧业生产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本人年纯收入是本地农区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对当地农牧业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经过有资质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化规范性培训教育,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申报认定程序。
成立由市农牧业局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区级农牧业行政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名单,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上报领导小组备案后,颁发《新型职业农牧民证书》。《新型职业农牧民证书》采用全国通用规范,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样式,市人民政府组织印制。
(三)管理办法。
市、区两级农牧业行政部门要建立完整准确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档案及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业、金融保险等部门运用信息指导工作提供服务。信息库要由专门负责信息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定期更新信息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以参加培训教育、生产经营规模效益、带动示范作用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进行定期考核。对经考核不再符合新型职业农牧民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各区人民政府在统筹用好现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兴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牧民参与实施政府支持项目,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平台,将更多的农牧民培育成为种养殖大户和行业专业大户,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扶持政策体系,激励和吸引一批有志在农区创业兴业的劳动者从事农业规模生产经营,推动形成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研究制定农业金融扶持政策,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完善小额贷款机制,给予新型职业农牧民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联合授信、优先贷款、优惠利率、放宽贷款额度等优先扶持,通过双基联动机制,解决农业生产季节性资金短缺问题。涉农金融机构对获得中级资格以上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提高信用等级,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开展营销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厂房抵押、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试点。健全农业保险政策,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增强适度规模经营抗风险能力。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职业农牧民兴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牧业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特别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牧业农区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工作来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两级政府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业、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组成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农牧业部门牵头协调,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的基础条件建设;教育部门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纳入职业教育规划与计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给予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相关政策支持。
(二)强化教育培训。
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的创业发展资金中解决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和新型职业农牧民数据库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各自情况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培育扶持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区人民政府要在落实好现行有关支持政策的情况下,积极整合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投入,构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投入保障机制,形成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的合力。
(四)强化指导服务。
市区农牧业部门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作用,加强对新型职业农牧民经营发展的指导服务,构建“专家+农技人员+新型职业农牧民+辐射带动户”的技术传递链,推动新品种、新技术率先在新型职业农牧民身上实现转化应用。
(五)加强督查考核。
市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制定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考核细则,对各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强化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对完成任务目标,培育成效显著的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并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培育工作适当的经费补助。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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