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72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17〕55号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 | ||||||||
成文日期 | 2017-06-1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7-07-05 16:48: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0日
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并进行“黑名单”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第三条 按照属地监管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各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市安委办对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
(一)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未有效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特别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执行严重不到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八)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审核。对信息采集部门承办机构提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
(三)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录告知书》(附件3),并送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黑名单”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录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采纳,并撤销原决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能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应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并将安全生产 “黑名单”复核情况录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档案系统。对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部门应当下达《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录决定书》(附件4)。
(四)信息交换。信息采集部门应及时通过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黑名单”信息,并按照《乌海市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季度报表》(附件1)规定,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可通过安监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市安委办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上报至自治区安委办。
(五)信息公布。市安委办应将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通过“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六)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管理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删除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复核确认,通过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抄告市安委办。
第七条 各信息采集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事实证据及资料。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由信息采集部门部门负责。
第八条 信息采集部门发现在乌海市范围内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但生产经营单位注册所在地为其他区,或跨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将采集的信息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上报自治区安委办,同时应当通报区级相关部门。
第九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上报至自治区安委办。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应及时向市文明办、财政、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人社、工商质监、科技、工会、环保、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奖惩制度,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实守信。对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乌海市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季度报表
2. 乌海市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季度报表
3. 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录告知书
4. 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录决定书
附件1
乌海市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上期末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 内生产经营单位数 | 本期纳入“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 | 本期移出“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数 |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有数 | 年初以来累积数 | |||||||
责任 事故 |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重大事故隐患 |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职业危害 | 其他情形 | 合计 |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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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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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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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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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范围:各级信息采集部门间信息报送格式;
2.“上期末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数”跨年度不清零;
3.“年初以来累积数”为本年度各月份纳入数的总和,跨年度清零;
4.纳入、移出“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及相关情况说明,请用表格附件的形式列出。
附件2
乌海市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季度报表
填报部门: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 主要负责人 | 执法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 | “黑名单” 类型 | “黑名单” 等级 | 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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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说明:1.适用范围:信息采集部门内部使用;
2.“黑名单”类型: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职业危害、其他情形;
3.“黑名单”等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区级。
附件3
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录告知书
乌** 〔 〕 号
:
经查,你单位有
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拟将你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如对上述处理有异议,请从即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进行陈述和申辨。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同时,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乌海市*************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备案,一份交拟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单位。
附件4
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录决定书
乌** 〔 〕 号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违反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决定将你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为 年,请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删除申请。
乌海市*************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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