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806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17〕72号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 ||||||||
成文日期 | 2017-07-3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7-07-31 10:52: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海政办发〔2017〕7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学生小饭桌食品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乌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以下简称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盈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休、住宿和学习辅导的场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饭桌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小饭桌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强化学校对小饭桌中小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小饭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小饭桌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小饭桌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饭桌经营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好安全工作;对经营小饭桌造成的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等有关大气污染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环境保护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本市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小饭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学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第八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
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经营规范
第九条 小饭桌开办者应遵守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制度,
开办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饭桌经营场所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餐饮服务)(试行)》有关规定;
(二)食品加工操作间、就餐间、休息间、卫生间分别设置;
(三)加工操作间保持整洁。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或装修;
(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五)加工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存储、保洁设备设施;有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六)供水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条 小饭桌开办者,开办前应向所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饭桌登记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明;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
(五)设施设备登记表;
(六)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七)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食药监管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第九条的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发放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备案的小饭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年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培训教育;
(三)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四)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六)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七)严禁向学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
(九)小饭桌经营者应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卫计和教育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小饭桌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计委、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小饭桌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四条 区教育部门应负责调查摸底学生就餐小饭桌的情况(包括小饭桌开办者、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就餐学生数),及时将统计汇总小饭桌情况向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并通过在学校门口设置的固定公示栏、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公示小饭桌食品安全情况,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向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本学期小饭桌备案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小饭桌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小饭桌经营者等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小饭桌食品安全等问题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小饭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小饭桌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申请表
备案编号
开办人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手机 | |||||||
家庭住址 | 固话 | ||||||||
加工场所地址 | 房屋性质 | □自有 □租赁 | |||||||
加工场所面积 | 就餐场所面积 | ||||||||
早餐人数 |
学生来源 | ||||||||
午餐人数 | |||||||||
晚餐人数 | |||||||||
保证申声明 开办人保证: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称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开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提交资料: □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合同) □布局平面图 □承诺书 □开办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其他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开办条件:(现场检查人员填写) □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人数 □所用水源 □清洗用水池 □设置加工操作间、就餐间、休息间、卫生间 □地面墙壁天花板 □清洗消毒设施 □存储保洁设备 □防尘、防鼠、防虫设施 □照明、通风、排烟装置 □其他 | |||||||||
备案日期: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注: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小饭桌开办者各一份
附件2:
乌海市小饭桌备案卡
备案号:
小饭桌名称: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和品种:
经营地址:
从业人员数量: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监管机构: 监管人员:
举报电话: 12331、 12345
本人郑重承诺
一、 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放心食品。
二、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环境、用具和个人卫生。
三、 不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来源不合法的原料和食品。
四、 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 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六、 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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