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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水资源费代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976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6〕66号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0-12-1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0-12-15 11:52:07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水资源费代征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政发〔2014〕127号),决定实行水资源费供水水价价外征收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收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经研究,现将执行自治区水资源费代征收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收水资源费的委托主体

  根据我市实际,确定4户公共供水企业,分别是海勃湾城市供水公司、乌达区自来水公司、海南区自来水公司(包括海南区民心自来水公司)、华通物业公司(包括华源物业公司);1户工业园区集中式供水单位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共5户供水单位代征收所供用水户的水资源费。

  二、代征收水资源费管理

  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按程序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其中,海勃湾城市供水公司、华通物业公司(包括华源物业公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勃湾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乌达区自来水公司、海南区自来水公司(包括海南区民心自来水公司)等集中供水单位、公共供水企业,分别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使用公共供水企业和工业园区集中统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水资源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水资源费的缴款数额。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代征水资源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受委托单位代征的水资源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水资源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乌海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政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标准见附件1)。经自治区发改委2012年批复的现执行的供水价格中包含水资源费,现行水价需剔除不同用水分类中包含的水资源费。委托代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公共供水单位、园区管委会集中式供水单位征收水费时按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售水量向用水户一并征收(标准见附件2)。

  四、水资源费缴费额度核定

  海勃湾城市供水公司、华通物业公司(包括华源物业公司)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售水量核定缴费额度;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集中式供水单位、乌达区自来水公司、海南区自来水公司(包括海南区民心自来水公司)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售水量核定缴费额度,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资源费由代征收单位统一向用水户征收。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取水量和代征收的水资源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政监察单位应当对申报水量进行审核,确定水资源费征缴数额。

  五、分级缴库权限及使用

  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代征收水资源费,确保水资源费征缴到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全额缴入同级非税专户。海勃湾城市供水公司、华通物业公司(包括华源物业公司)缴入市级非税专户,其他供水单位缴入区级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区代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照国家、自治区水资源费使用规定以水资源费使用项目的形式,按项目审批权限、程序由区政府安排使用,其中安排用于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60%,适当用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使用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管理费提取标准

  代征管理费根据上一年度征收总额,由受委托单位申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当年部门财政预算给予保证。

  七、其他事宜

  1.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严格执行征收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解缴同级国库。

  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受托单位全年售水量或取水量,在次年3月底以前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全年应缴水资源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4. 代征收政策从2017年1月1日执行。

  5. 海勃湾城市供水公司、乌达区自来水公司、海南区自来水公司、海勃湾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华通物业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未缴清的水资源费,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管理权限、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1﹞90号文件规定标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中心及国库。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内政发〔2014〕127号)

     2.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内政发〔2014〕127号)

  附件2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分类

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总计

 一、居民生活用水

1.90

0.10

0.55

2.55

 二、工业用水

其中: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与饮料制造业

2.56

2.00

1.30

5.86

金属冶炼业、纺织业、化学工业、石油加工业、炼焦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医药制造业

2.56

5.00

1.30

8.86

火力发电等其它工业、建筑业

2.56

3.00

1.30

6.86

城镇供热

2.56

0.30

1.30

4.16

 三、绿化用水

1.80

1.00

0

2.80

其中:景观用水

1.80

5.00

0

6.80

 四、特殊行业用水

15.90

4.00

1.30

21.20

 五、其他用水(其他经营性服务业)

3.90

3.00

1.30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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