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45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16〕89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7-01-05 10:15:41 | 公文时效 | 废止 |
乌海政办发〔2016〕89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30日
乌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并监管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同职级的领导人员。
企业负责人转任非领导职务或离岗待退,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本办法。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本办法,但其薪酬体系已包含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关项目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2.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包括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两种方式。企业不得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公务用车管理方式。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公务用车,实行总量控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副职公务用车应低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配备标准。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所处地理环境特殊(如矿山、林区、野外等)可以配备必要的越野车,越野车为生产经营用车,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固定用车,不应在盟市所在地市区内使用。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有效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负责人已经配备使用的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时,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它企业或者公共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不得以抵账等方式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按照自治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高于本企业正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装修、设施配套应当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严禁购置高档办公家具,严禁豪华装修。严禁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及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为重点,严禁超标准维修改造。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培训分为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本企业组织的培训。
企业负责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
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用标准不得超过300元/人·天,师资费用另外列支。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严禁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已经购买的,交由企业作为公共阅览图书。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实施、报销等流程。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首选在本企业食堂或者定点宾馆饭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宾招待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企业负责人宴请标准:区内不得超过200元/人·次,区外不得超过300元/人·次。确需赠送纪念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和地区文化为主要内容,赠送纪念品的标准不应超过300元/人·次。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对于上级部门到企业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企业负责人严禁用公款以及个人名义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并注明接待事由。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严禁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开支国内差旅费用。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禁向所出资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严禁安排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严禁安排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游,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出国(境)时间。
第七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信费用管理包括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管理方式包括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和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通信管理方式,不得同时采取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电信市场资费水平,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标准,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不得超过500元/人·月。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水平的预计安排和控制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年度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水平,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专项预算水平。
(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出资(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细化管理规定, 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
第三十四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管理。
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兼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依据所在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当年绩效薪金,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办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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