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06〕45号)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49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字〔2015〕53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
成文日期 | 2015-07-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5-08-05 10:25:19 | 公文时效 | 废止 |
乌海政办字〔2015〕53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改《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06〕45号)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城区改造开发步伐, 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其吸引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研究,对《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06〕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适用范围增加第四款:“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将第二条优惠政策第一款“收费标准”修改为“优惠标准”,将原文第2、3、4、5、7、8条删除,增加“免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修改后重新排序内容为:“ (一)优惠标准:
1.免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供热增容费,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
3.土地评估费,减半收取;
4.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
5.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回迁户不予收取),减半收取;
6.房屋评估费减半收取。
以上收费项目,若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二条优惠政策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挂牌收入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四、将第二条优惠政策第三款删除。
五、将第二条优惠政策第四款修改为:“各区招商引资项目及征收成本高、收益低的“死角”地段开发改造项目,须享受本优惠政策以外优惠事宜的,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减免事项。”
六、将第二条优惠政策第五款修改为:“社会投资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国家资质等级规定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七、将第三条具体要求第一款修改为:“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八、将第三条具体要求第二款中:“建设期限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除外)”删除。
九、将第三条具体要求第三款修改为:“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但不按规定要求建设、 弄虚作假套用优惠政策的建设单位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追缴所减免的各项费用,并予以通报。”
十、将第三条具体要求第四款修改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批准的城区改造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十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各区政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可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更优惠的办法, 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
2015年7月30日
附件
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
为加快城区改造开发步伐, 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其吸引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改造开发项目, 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凡按照城市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开发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建筑层高在10层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大型公共重点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优惠政策
(一)优惠标准:
1.免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供热增容费,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
3.土地评估费,减半收取;
4.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
5.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回迁户不予收取),减半收取;
6.房屋评估费减半收取。
以上收费项目,若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挂牌收入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三)各区招商引资项目及征收成本高、收益低的“死角”地段开发改造项目,须享受本优惠政策以外优惠事宜的,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减免事项。
(四)社会投资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国家资质等级规定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具体要求
(一)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工程建设。道路、环卫、消防、给排水、供热、供气、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必须同时建设完善,不准随意变更。
(三)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但不按规定要求建设、弄虚作假套用优惠政策的建设单位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经市政府研究,追缴所减免的各项费用,并予以通报。
(四)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批准的城区改造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人防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对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交费,同时要加强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政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可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更优惠的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0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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