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50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字〔2016〕70号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
成文日期 | 2016-12-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6-12-19 10:28: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海政办字〔2016〕70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废止《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
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废止《乌海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6〕37号)。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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