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海政发〔2019〕5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政策解读 | |||||||
公开日期 | 2023-02-21 11:27:47 |
近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乌海政发〔2019〕5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现就《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乌海政发〔2019〕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改背景、目的、依据、过程和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改背景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市按照不低于自治区相关救助标准的要求,于201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乌海政发〔2019〕56号),目前已累计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救助402人次,基本实现了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文件均提出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进一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及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同时通过医院、家长反映和在项目跟踪中发现,《实施办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救助补贴标准较低、救助儿童年龄段过窄、因照顾患儿导致单方收入的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面临较高的返贫风险等,这些因素使残疾儿童不能得到康复治疗,造成断续治疗或中止治疗,影响残疾儿童进一步改善功能、融入社会、实现康复。因此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拓宽救助范围,既是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迫切需要。
二、《实施办法》修改目的
修改《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乌海政发〔2019〕56号),旨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重要讲话精神,旨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乌海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旨在通过政策提标扩面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旨在提升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和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及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实施办法》修改依据
主要依据以下三项政策: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
2.《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期间残疾人康复服务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残联发〔2021〕55号);
3.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残联办〔2022〕11号)。
四、《实施办法》修改过程
2021年10月,市残联启动《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乌海政发〔2019〕56号)修改工作,在对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进行全面疏理总结,对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深入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经单位内部讨论后形成初稿,通过网络公开发布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三区残联、儿童康复机构以及市财政局等13家单位征求两次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13条,后又经过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残联合法性审查等过程,经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后确定修改内容,报乌海市人民政府通过后正式出台。
五、《实施办法》修改内容
1.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修改为“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救助条件:将“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内蒙古户籍,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经医疗、康复机构评估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修改为“具有乌海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并持有残疾评定鉴定医院、二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经医疗、康复机构评估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3.救助内容:将“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修改为“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脱贫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补贴,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训练且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满10个月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陪护救助补贴”。
4.救助标准: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标准不低于自治区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标准”修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标准执行《乌海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对于多重残疾儿童只能享受一种救助”。
附件:
乌海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补贴标准 (万元) |
1 | 低视力 儿 童 | 辅助器具 适 配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0.2 |
视功能 训 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 0.5 | ||
2 | 听力言语 残疾儿童 | 人工耳蜗 |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自治区 定点项目 |
助 听 器 | 助听器配戴、调试。 | 参照《乌海市辅助器具补贴制度》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1.85 | |||
3 | 肢体残疾儿 童 | 矫治手术及 训 练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1.85 |
辅具器具适 配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 | 参照《乌海市辅助器具补贴制度》 | ||
运 动 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 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 1.85 | ||
4 | 智力残疾儿 童 | 认 知 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 1.85 |
5 | 孤独症 儿 童 | 沟 通 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 1.85 |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