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文字解读】《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政策解读 | |||||||
公开日期 | 2022-01-24 20:02:21 |
《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11月,经与自治区民政厅沟通,由市委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办联合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及时抓好工作落实。
二、出台目的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措施》围绕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实际,将我市正在做、将要做的工作举措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细化了任务分工,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三、起草过程
《措施》于2021年8月开始起草,并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调研论证。2021年10月10日形成《措施(征求意见稿)》,10月初召开市民政局党组会议专门讨论,于当月中旬召开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征求24个市直部门意见,反馈意见11条,全部采纳。通过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1月中旬,无社会反馈意见。11月12日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3条修改意见,全部采纳。经市分管领导研究审核,形成《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12月25日经乌海市政府2021年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12月27日提交市委办公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2条修改意见,全部采纳。12月31日乌海市第八届党委常委会第15次(扩大)会议通过。
四、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
五、主要内容
《措施》共7个部分26项。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对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
(二)夯实基本社会救助,包括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科学测算适当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对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和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救助帮扶措施等;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包括对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急难救助等;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包括对引导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机构与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
(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包括对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流程、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整合并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规范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对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和健全近亲属备案制度等。
乌海市民政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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