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 |||||||
公开日期 | 2022-09-02 11:32:31 |
一、《办法》起草背景
1.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都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要求。行政调解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机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平安建设和全国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也分别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结合实际,修订我市工作办法
2014年,市政府根据市委、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制定印发了《乌海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14〕55号)。为适应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现根据自治区和我市实际,决定重新修订印发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乌海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14〕55号)等。
三、《办法》出台目的
一是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二是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
四、《办法》主要内容
《乌海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分为29条。
一是明确《乌海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制定依据、行政调解概念、调解主体、调解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是明确行政调解受理条件,申请条件和方式、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及审核、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内容,并对调解的期限、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档案及调解员回避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明确工作保障和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工作主体,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体系,明确责任追究。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联系科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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