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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2-11-28 09:20:04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

  《实施方案》系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所制定,目的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的工作要求,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参保就医负担。

  结合实际,修订我市工作办法

  市医保局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规范了救助对象和资助参保、调整了门诊和住院救助水平,确定了倾斜救助标准。《实施方案》在草拟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市医疗救助基金结余偏大的实际情况,在整体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的同时,对其中两项属于超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范围的政策进行了清理,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实施方案》起草依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

  三、《实施方案》出台目的

  目的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七章十九条,主要有七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调整为“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三民”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资助参保。由“所有救助对象全额资助”调整为“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资助;重度残疾人由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

  (三)住院救助。不再区分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由“普通住院救助不分病种,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年救助封顶线为14万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为75%,年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调整为“特困人员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75%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8万元,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四)普通门诊救助。由“对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每年发放医疗救助金,其中A类人员每人每年8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300元,一、二、三级残疾人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所有救助对象,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照60%的比例进行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元”。

  (五)新增医疗救助住院起付线。分类设定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乌海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左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乌海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六)新增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殊用药救助。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殊用药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照6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七)新增倾斜救助。在自治区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为7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为60%,倾斜救助不设封顶线。

  联系科室:待遇保障与服务管理科

  联系人:梁欢欢

  联系电话:315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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