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公开日期 | 2021-12-23 16:14:45 |
一、政策背景
2018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通报了一起拖欠乡村教师工资、对乡村教师待遇补助不到位的案例后,自治区党委相关领导都对此做出了重要批示。随后唐书记、杨市长予以批示要求针对乌海市乡村教师的待遇情况进行摸底梳理。贾市长要求针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情况,由市教育局统筹制定相关补助方案。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三、重要举措
(一)乡村教师在岗时享受生活补助,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不作为计算养老保险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各乡村学校结合职工年度工作实绩及考核结果,于每学年末一次性发放。下派到乡村学校的支教教师、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已下调令在岗教师,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补贴。
(三)教师按规定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照发。新聘任教职工,从入职当月起发放该生活补助。
(四)各学校在核拨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额度内,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以“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统筹制定本校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成效及在岗时间,避免“平均分配”。分配差值不低于本校平均额度的70%。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其在处罚、处分期间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六)编制在农村学校,借用到村镇以外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四、责任科室:市教育局 人事师资科
五、联 系 人:张晓娟
六、联系电话:0473-89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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