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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5-0096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5〕12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5-03-10 09:50:18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37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为乌海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救援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事故级别和严重程度,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及应急救援队伍。

  4)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技术。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  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级)、较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特别重大事故(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乌海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能源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

  主要职责:

  1)在市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收集、汇总、核实事故人员伤亡及受损情况

  3)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煤矿事故(含央企一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煤矿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事故相关信息,接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并督办落实;

  6)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毗邻盟市请求支援;

  7)完成市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市能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2)统筹、协调、联络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收集报送煤矿事故信息,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

  4)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

  5)承担市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1.3  市指挥部专家组

  市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进行组建和管理。

  主要职责:

  1)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2参与乌海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修订;

  3)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2.1.4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后,成立市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地区长兼任或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1)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2)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3)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舆论宣传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9个工作组(具体职责见附件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体系,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成立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承担本区域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煤矿事故的先期处置。发生一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市指挥部视情况派人到现场协调指导,必要时,协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予以支持。各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成立相应专家组;在组织相应级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时,应当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煤矿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事故发生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2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编制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组织实施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5)做好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6)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急救设备及物资;

  7)做好周边煤矿和企业的应急物资调查;

  8)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煤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根据属地分级监管原则报送市、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央企煤矿报送至市局,其他煤矿报区局);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辖区内煤矿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台账。煤矿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市、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要求煤矿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3.2  风险监测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预警:市气象局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

  2)山洪预警: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

  3)地质灾害预警: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并会同市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

  4)地震预警:市地震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震情监测跟踪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地震预警后,市地震局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

  5)消防预警: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全市煤矿企业综合办公楼、“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材料库等消防重点部位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

  6)煤矿自然灾害预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做好全市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顶板等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能源局。

  煤矿企业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并及时报告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

  3.3  预警分级

  根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煤矿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4  预警发布

  3.4.1  发布权限

  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务、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预警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负责预警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4.2  发布内容

  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相关措施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4.3  预警调整

  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4.4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通知等方式进行。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3.5  预警行动

  3.5.1  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2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预警行动

  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确保通信畅通;

  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6)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7)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群做好应对工作,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8)指令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9)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0)组织全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1)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和事发地应急管理局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将事故情况报送至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煤矿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报告。每级报送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市、区应急管理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应当设立并公布应急值守电话。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信息补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分级应对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

  4.3  响应分级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煤矿事故分级标准,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响应。

  4.4.  先期处置

  4.4.1  煤矿企业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6)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4.2  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煤矿事故级别,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超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指挥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4.4.3  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服务煤矿企业的救援通知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后,应当立即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救援。

  4.5  分级处置

  4.5.1  Ⅳ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2  Ⅲ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市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信息。

  4.5.3  Ⅰ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市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报请自治区给予支援,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信息。

  发生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煤矿事故,市指挥部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盟市,实施区域联动。

  4.6  应急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煤矿事故发展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4.7  现场处置重点

  针对煤矿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煤矿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压、大面积冒顶、露天煤矿边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煤矿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4.8  信息发布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经同级党委政府授权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各方要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4.9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助、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5.2  恢复生产建设

  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5.3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

  5.4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煤矿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现场勘查、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方式,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覆盖全市的煤矿事故信息报送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值班工作,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6.2  应急救援与保障

  6.2.1  队伍保障

  所有煤矿企业特别是井工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应当在所属煤矿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为其服务。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发生事故的煤矿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伍应当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抢险救援需要,协调调动自治区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6.2.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调集煤矿企业储备的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调拨当地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由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各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按照《矿山救援规程》等有关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并及时更新补充。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日常储备。根据煤矿事故抢险救援需要,可临时征用有关企业的设备设施。

  6.2.3  运输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2.4  医疗卫生保障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明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需要,指导、协调有关医疗机构抓好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救护队员医疗保障工作。

  6.2.5  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者由与事故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协议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财政按照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

  6.2.6  治安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6.2.7  环境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2.8  气象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区应急管理和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技术支持。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抢险、调查分析。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

  各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

  6.4.3  演练

  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救援时机、阻碍应急救援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   乌海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   乌海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   乌海市及周边盟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乌海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网信办:负责煤矿事故的舆情监控、舆情引导、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等工作。

  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牵头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协调调动全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协调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指导配合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承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能源局:配合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配合做好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指导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协助、指导、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事故发生地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做好煤矿事故善后工作;参与煤矿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应急救援、救助资金,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市自然资源局存有的煤矿事故区域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内蒙古自治区地理信息中心等提供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服务;因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矿区附近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及时发布山洪灾害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市范围内震情监测跟踪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救援需要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保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附件3

  乌海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各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舆论宣传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等9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成员由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收集、汇总、报送险情和应急救援动态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文秘、会务,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市消防救援支队,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等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具体实施技术保障组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措施。

  三、技术保障组

  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相关专家,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等参加。负责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掌握、研判险情,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出防范事故扩大、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医疗机构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调配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医用物资。

  五、治安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封闭、警戒、控制、保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现场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救援人员通行;依法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

  六、舆论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应急管理局,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参加。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七、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和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联系、采购、供应抢险救援物资、设备,负责救援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协调通信企业负责救援现场通信保障;负责现场救援物资、设备的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物资、车辆畅通,对损坏道路进行抢修、维护。

  八、善后处置组

  由煤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和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九、事故调查组

  按照国家事故调查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煤矿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提交调查报告。

  附件4

  乌海市及周边盟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序号

  救护队名称

  盟 市

  地 址

  值班电话

  传真电话

  1

  国能乌海能源公司

  救护大队

  乌海市

  乌达区/海南区

  04733114350

  04733110834

  2

  建元煤焦化救护大队

  鄂尔多斯市

  棋盘井

  0477222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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