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10-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66A/2023-13260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概 述 | 10-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1-21 16:34: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10-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乌海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乌)城罚决字﹝2023﹞第G01005号 | 乌海市金税苑二期9号楼超规划面积38.41平方米、11号楼超规划面积685.73平方米、12号楼超规划面积61.77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零贰佰叁拾陆元贰角整 | 172.02362万元 | 2023-10-18 |
张叶青 |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17号 | 在市府大道南无名小路占道经营 |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2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 0.05 | 2023/10/27 |
所昌国 |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18号 | 在和谐路占道经营 |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3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 0.05 | 2023-11-9 |
付传安 |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19号 | 在和谐路占道经营 |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4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 0.05 | 2023-11-9 |
王建党 |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20号 | 在和谐路占道经营 |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5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 0.05 | 2023-11-9 |
王继岗 |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21号 | 在和谐路占道经营 |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6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 0.05 | 2023-11-9 |
石鹏峰 |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22号 | 在和谐路占道经营 |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7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 0.05 | 2023-11-9 |
李东辉 |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23号 | 在和谐路占道经营 |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8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 0.05 | 202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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