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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说明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6552 发文字号 内财购〔2019〕1733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财政局 信息分类 政府采购
概       述 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说明
成文日期 2024-09-1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9-13 18:13:3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说明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成文日期:2024-09-13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根据以上规定,采购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发布,我市现阶段仍执行、沿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更新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后,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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