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说明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6552 | 发文字号 | 内财购〔2019〕1733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
概 述 | 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说明 |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9-13 18:13:3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根据以上规定,采购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发布,我市现阶段仍执行、沿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更新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后,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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