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信息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3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乌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协助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受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开展以下事项: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委托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负责乌海市人民政府明确管理权限为市级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质量检测企业监督管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乌海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

  自2024年9月2日至2027年9月1日。

  2024年9月3日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