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某人占道经营行政处罚案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66A/2023-06200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概 述: | 某人占道经营行政处罚案 |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3-29 17:34: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2022年10月,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滨河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某人在团结路使用客货车占道经营售卖西瓜,当即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认为当事人占道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过滨河执法支队集体合议,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合议人员一致同意根据《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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