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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5314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4〕29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4-06-23 15:12:3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

  1. 总则

  1.1 修订目的

  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 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对《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乌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该体系包括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目标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5.2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分析、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3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1.5.4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

  明确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分析、调查评估及总结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架构及职责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

  2.2 监测预报组及其职责

  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监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及研判等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监测预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5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由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三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报

  3.2.1 监测

  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2 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7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通报,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发起会商。采暖期内根据空气质量状况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适时发起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2天及以上中度污染天气或1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监测预报组形成《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4),并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开展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3 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每日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3 预警发布

  1.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监测日AQI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3.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及时填写《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5)并按照预警级别报请相应领导签发。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

  4.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级别、大气扩散条件、主要污染物指标、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后,一是各级预警通知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职责分工采取应急减排及管控措施。二是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通过乌海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渠道,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市气象局、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通过各自微信、微博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3.4.1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条件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

  3.4.2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程序

  预警级别升高:监测预报组形成《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升级时间,及时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组成员进行研判,确需升级的填写《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并按照预警级别报请相应领导签发。

  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监测预报组形成《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降级或解除时间,及时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组成员进行研判,符合降级或解除条件则填写《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并按照预警级别报请相应领导签发,按照发布程序降低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各区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3.5 区域应急联动

  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消息。

  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联防联控区域预警通知,或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石嘴山市联防联控区域预警通知,或其他联防联控区域平均AQI达到各级预警启动限值或相关预警提示信息时,立即组织监测预报组进行会商,形成《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空气污染程度,履行我市相关预警级别的发布程序,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未达到或与区域预警等级同级时,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启动程序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3.6 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应在当日向市政府、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等。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于当日补报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当紧急发布黄色、橙色预警信息或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

  (1)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各企业按照本预案制定操作方案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并需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各项减排措施)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4)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停产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5)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2 Ш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报社、广播电视台、各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火电企业:对已经改造但是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超标率在5%以上的企业(超过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按照10%比例进行减排。钢铁企业: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停限产3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上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焦化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半焦(兰炭)企业停产。石灰窑生产企业:停产。铸件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球团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上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水泥企业:水泥窑停产(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窑除外)。砖瓦企业:停产。矿山企业:停产。洗煤企业:停产。陶瓷企业:停产。炭黑企业:限产50%,按生产线计,生产线不足时按整条生产线计。炭素企业:停产。玻璃企业:限产3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上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其他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均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D类或C类企业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钢铁、铁合金、玻璃、石灰窑、炭黑等行业及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炭素等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矿山(包含煤矿)、洗煤、焦化、铸件、水泥、砖瓦、陶瓷等行业禁止公路运输。各类施工工地停止装卸运输、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保障民生工程的紧急施工除外)。全市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4)其他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餐饮油烟的管控,强化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火电企业:市能源局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对已经改造但是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超标率在5%以上的企业(超过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按照20%比例进行减排。钢铁企业: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2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铁合金行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铸造用生铁企业:停产。水泥企业: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2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3%的生产线,停产。炭黑企业:停产。其他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均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D类或C类企业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铸造用生铁企业停止公路运输。

  (4)其他措施

  气象部门可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4 І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火电企业:对已经改造但是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超标率在5%以上的企业(超过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按照30%比例进行减排。钢铁企业:转炉停产;高炉焖炉;停止公路运输。铁合金企业:停产。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的生产线,停产。其他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均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D类或C类企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钢铁、炭素等企业停止公路运输。

  (4)其他措施

  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经会商、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控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的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5 信息公开

  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制定公开信息内容,公开的信息应说明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并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短信等形式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注。

  4.6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区、各成员单位、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5.2 责任追究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6. 总结评估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将评估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批,通过审批后,评估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报送至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确保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7.2 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评估、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3 物资保障

  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5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不断加强我市环境空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 安全保障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各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市、区两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4 预案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乌海政办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2.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

      3.乌海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成员名单

      4.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5.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6.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 指 挥:王继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韩  震  市政府副秘书长

  田永祥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黄  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崔洪波  海勃湾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刘  虎  乌达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白春雷  海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宋新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董跃飞  市教育局局长

  杨庆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家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孔章  市财政局局长

  张立明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董艳云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昌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施大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和平  市水务局局长

  赵  智  市农牧局局长

  郑琳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朱树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文慧  市能源局局长

  吴峰容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局长

  许  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姜  桓  市气象局局长

  唐占荣  乌海供电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田永祥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董艳云同志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

序号

责任主体

职责

1

各区人民政府

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应急响应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督导本辖区纳入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组织辖区内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拆迁工程、道路施工等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园区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下的各种防范措施;组织辖区内各预案的宣传培训,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2

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新闻单位(市区两级新闻媒体)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会同市委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生态环境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分析、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督导各区组织开展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能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督导各涉气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的编制工作;配合做好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督促各区做好秸秆焚烧防治工作;督促各区加强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配合督导检查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督促各区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制定季节性生产计划调整方案,并督导执行;负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配合督导检查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情况;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做好钢铁、焦化、煤矿和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督导工作,实施错峰运输;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并动态更新移动源减排项目清单;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审批大型户外活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区禁(限)行执行情况;加大对运煤车、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各区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监督重污染天气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执行情况,并组织加强巡查;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财政局

按照《乌海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我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自然资源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非煤矿矿山开采企业停产管控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停止运输管控;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停产管控;督导三区政府编制、更新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督导检查露天烧烤、生物质和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要求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做好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制定并动态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管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洒水降尘、高压清扫和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等措施,有效降低道路扬尘污染;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督导建筑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拆除、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落实和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以及停工后监管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运等措施;负责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督促清洁取暖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督促公共交通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公路及交通施工等扬尘防控工作;负责督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负责加大重污染期间“公转铁”运力调度调配;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动态更新道路扬尘源减排项目清单;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水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河道、河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管控;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农牧局

负责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对工作;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指导各区、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值守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市能源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清洁能源保供工作;负责督导露天煤矿自燃治理、露天煤矿扬尘治理;负责统筹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组织本市体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油品和煤炭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市油品、煤炭销售企业(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率;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乌海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调峰,压减发电负荷,负责对市区和各区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各通信公司

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附件3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玉明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站长

  张洪杰  市气象台台长

  组  员:雷  军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副站长

  赵旭春  市气象局高级工程师

  殷宁潞  市气象台副台长

  尚春林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监测一室主任

  王晨晨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工程师

  刘忠秀  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工程师

  王丽梅  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工程师

  吕  斐  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工程师

  杨红子  市气象局工程师

附件4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时间

  年  月  日  时星期

会商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

市气象台

大气污染会商报告

建议预警等级

空气质量演变特征

气象成因

未来可能变化趋势

会商结论: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海分站审核:

签发

日期:    年   月   日


市气象台审核:

签发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发布(调整、解除)时间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信息依据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信息主要内容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签字)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批意见(签字)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意见(签字)

附件6
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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