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税务局、总工会、妇联、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健全我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要求,经由各单位征集报送,我委汇总形成《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照本行业管理标准,负责开展针对列入《目录》《清单》的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的具体激励。
二、《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目录》《清单》内容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管理。
三、各单位应对《目录》《清单》填报内容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纳入选树范围企业的监管责任。如激励主体存在失信问题,应立即停止对其开展的一切激励措施。
四、每年新的《目录》《清单》印发后,原《目录》《清单》即废止。
五、《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4年版)》于2024年1月5日起正式实施。
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24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4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联 系 人:于喆,联系电话:0471-6659293)
(联系邮箱:nmgcredi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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